威海市贯彻落实《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1月27日,省退役军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10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55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新时代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省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发改、财政等9部门研究制定了《威海市贯彻落实〈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是进一步补充完善政策的需要。在《威海市关于加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的意见》(威民发〔2015〕105号)于2015年12月23日印发以来,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陆续出台了许多新时代退役军人优待政策,这些政策需要在《细则》中体现并落地落实。

二是调整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能的需要。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的职能由民政部门移交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重新建设或者修缮”职能由民政部门移交至应急管理部门,其他与住房保障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也作了相应调整,需在《细则》中重新明确工作职责。

三是及时提炼推广各区市经验做法的需要。经过多年来的探索与实践,各区市在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方面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与作法,需要通过《细则》予以总结推广。

二、制定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299号)

3.相关规范性文件:①《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鲁退役军人发〔2020〕13号)。②《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55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细则》主要是在《办法》规定基础上,结合威海工作实际,在一些具体操作规定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

一是完善了《办法》第四条,新增了“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住房保障。”

二是新增了第十条,内容为“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在摇号时,优抚对象家庭优先摇号”。

三是因我市没有享受双重或多重待遇优抚对象,故对《办法》第十四条作了修改,表述为“对同时符合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及符合享受自建、租赁、修缮住房补助条件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住房优待政策”。

四是新增了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各类住房优待政策的受理部门。

五是新增了第二十七和第二十八条,增加了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对工作的责任。

四、施行日期说明

该文件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载明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关于拟公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的说明:一是该文件依据《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制定,《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尽快落实省级文件政策,该文件拟于拟公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二是该文件政策涉及优抚对象这一特殊群体的住房需求,尽早施行新政策有利于维护其自身利益,因此该文件拟于拟公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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