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政策解读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保护监督,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鼓励地方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2018年1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落实中央要求,提出“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保护耕地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激励”。

2018年12月,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明确每年对100-200个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政府给予资金激励,乡镇政府将不少于70%的激励资金用于激励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步建立了我省耕地保护激励机制。

因《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文件已到期,需对《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为做好文件的修订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座谈讨论,起草了《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2021年7月20日,经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7月22日至8月6日,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各界公示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或建议;8月18日,省财政厅会签同意;8月23日,通过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10月9日,经省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6日,省自然资源厅与省财政厅正式印发;11月15日正式实行。

二、主要修订内容

该文件是在原文件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由原来的15条修改为12条,主要是修改了激励对象、评选方式和资金使用范围,其他的主体框架和内容没有大的改变,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激励对象和内容方面。激励对象由原来每年激励100-200个乡镇(街道)改为每年激励20个县(市、区),激励政策更具代表性和示范作用;奖励内容由奖励每个乡镇资金100万元改为按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指标打分排名,对受激励的县(市、区)按排名分段给予500亩(1-5名)、300亩(6-10名)、200亩(11-20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1500万元资金奖励。省级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县(市、区)政府统筹使用;省级奖励资金,由县(市、区)政府全部用于激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受激励的乡镇政府应将不低于70%奖励资金用于激励本辖区内承担耕地保护具体任务、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激励的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县级政府或者乡镇政府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评定。

上述措施,加大了耕地保护补偿力度,奖励方式从单一的资金奖励拓宽到用地指标和资金两种方式,丰富了激励手段,增加了基层政府的自主权,便于县、乡级政府集中资金办大事,有效弥补原奖励资金分散,激励效果不明显的问题,更有利于激发和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评选方式方面。激励对象的评选由原市级推荐、省级确定、网上公示确定,改为市级按省制定的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指标打分推荐、省级按照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指标进行打分排序,择优认定,经网上公示确定。同时,增加了“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指标”的内容,按照导向明确、科学合理、凸显差异、客观公正的原则,选定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等8项评价指标,共计100分,增强了评选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三是资金使用范围方面。增加了“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田长制’日常管理”、“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涉农项目建设”两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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