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担保费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应对当前疫情对烟台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不利影响,加大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市财政局经过论证研究,出台了《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担保费的通知》(烟财金〔2021〕3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新增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和再担保费。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包括四部分,具体内容为:
(一)免担保费范围。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范围并纳入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贷款对象为烟台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关于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规定,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以及城乡创业者。
(二)免担保费条件。贷款额度为单户贷款额1000 万元生产经营性非抵(质)押类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三年,贷款利率不得超过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个基点。
(三)担保费补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费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担保公司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免收企业和个人担保费,担保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四)实施期限。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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