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建管字〔2021〕84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燃气、热力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保证金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类建筑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鼓励招标人对信用优良的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能超过招标项目预算金额的2%。
信用优良的企业需满足如下要求:在济南市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近3年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发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近3年无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二、关于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三、全面推行保证保险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依法需要提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筑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任一形式缴纳,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优先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缴纳。
建设单位(招标人)要求提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明确缴纳方式、时限要求,施工单位(投标人)按要求提供已经生效的保证保险合同(保单)的,视同已经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低于该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额,保证期限应当覆盖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周期。同一保险机构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为承包人、发包人分别提供履约和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和各险种实际,建立浮动费率机制,对信用状况优良的企业,可以适当降低保险费用、简化保险程序。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涉及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发现存在拒绝或限制企业自主选择保证担保或未履行担保义务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纳入信用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9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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