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发改局局长解读:关于继续执行我县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广饶县发改局局长解读:关于继续执行我县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2021年10月15日,县发展改革局印发《关于继续执行我县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广发改字[2021]71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原因

原县物价办《关于公布我县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广价字〔2018〕56号)将于2021年11月14日到期,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及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工作职能,出台继续执行我县城区供热价格标准的通知。

二、出台目的

供热价格是重要的公用事业类价格,涉及居民和社会各界的利益,出台价格文件,为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提供依据。

三、对比分析

本次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标准未做调整,继续执行当前价格,有两个新的变化,一是对低保人群和特困人员明确了供热价格的减免;二是增加了供热趸售价格,对未供热到终端用户,仅供到居民小区换热站的实行趸售供热价格。

四、主要内容

(一)居民供热价格

居民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照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算,为21元/平方米(未安装供热设施的地下室、车库、阁楼不收取供热费用)。

居民住宅已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供热价格执行居民供热价格。

两部制热价的计算方式为:

供热总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用户供热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户使用热量

基本热价按总热价(面积热价)的30%计算,即6.3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35元/千瓦时。用户最高交费不超过按面积计收的供热费,因节省热量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热季结束后予以退还,因热计量表损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收费结算。

(二)非居民供热价格

非居民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照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算,为30元/平方米。

经过供热计量设施改造,且经供热单位验收合格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非居民建筑,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其计算方式与居民供热的两部制热价相同。其中,基本热价按总热价(面积热价)的30%计算,即9.0元/平方米执行;计量热价为0.192元/千瓦时。用户最高交费不超过按面积计收的供热费,因节省热量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热季结束后予以退还,因热计量表损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收费结算。

(三)供热时间

供热时间原则上从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具体时间由供热单位根据天气变化情况经县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适时调整,但每个供热季的供热天数不少于120天。

(四)执行范围

县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所有供热单位(包括未接入集中供热大管网的单独供热的住宅小区,地源热泵、地热及各种锅炉供热方式)统一执行上述价格。县城区规划范围以外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其他说明

1、对县城区供热范围内的低收入居民优惠政策。对持有《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保户、持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居民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面积计算,为13元/平方米。

2、对不能供热到终端用户的实行趸售供热价格。集中供热到居民小区换热站的趸售供热价格,执行19元/平方米,终端用户供热价格执行21元/平方米,其中2元/平方米价差作为转供企业由换热站到终端用户的运行费用。

3、城市供热价格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各供热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政策,做好供热价格政策公示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政策原文:http://www.guangrao.gov.cn/art/2021/10/15/art_110028_10308334.html?xxgkhid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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