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
专项奖励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青岛市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加快推进技术市场发展和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加速新旧动能转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阳区内注册的企业和专业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
第三条 技术交易企业奖励
(一)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登记,上年度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根据累计技术交易额分阶梯给予奖励。
1、100万元≦交易额≦500万元,奖励交易额的4‰。
2、500万元
3、2000万元
4、技术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的,在奖励12.5万元的基础上,对于超额部分按0.5‰奖励。
(二)鼓励本地区企业购买转化科技成果。企业购买并转化青岛市辖区内高校的科技成果,上年度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且技术交易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按照技术合同交易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单个企业上年度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技术合同服务点奖励
按经市技术市场认定的上年度完成城阳区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奖励。5亿元≦交易额≦10亿元,按交易额的0.5‰给予奖励,超过部分按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奖励资金采用后奖励支持方式实施。对企业、技术合同服务点的奖励资金根据市技术交易市场认定的上年度技术交易额确定。专项奖励资金实行年度集中申报,申报专项奖励资金需填写《奖励资金申请书》并提供其他相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技术合同、技术合同认定审核证明、付款证明、发票等。
第六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绩效评估工作。
(一)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审核和资金下达。
(二)区科技局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奖励项目进行现场审计核查,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奖励资金。
第七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拨付按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利用虚假项目骗取科技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青岛市城阳区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 月1日
青城科字〔2021〕46号--城阳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专项奖励资金实施细则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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