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藏医医疗服务项目和医院制剂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将藏医医疗服务项目和医院制剂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民族医疗卫生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将藏医医疗服务项目和医院制剂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公布了2008年由原物价局、中医药管理局新增的35项藏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明确了医保支付政策。省本级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藏医专科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藏医科)因治疗使用这35项藏医医疗服务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执行现行报销政策。

二、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需要调剂使用省内其它市(州)的藏医医院制剂,需经省药监部门批准,并向省医疗保障事物中心备案后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按照调出地统筹区现行标准执行。省本级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藏医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执行现行报销政策。

三、《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1111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