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科〔2021〕59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落实《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切实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2021年9月19日,我委印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渝建开发〔2021〕23号),对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全部按照预售总额的35%核定。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渝建科〔2020〕35号)等文件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正负零预售”的有关规定修订为:
“装配式建筑项目申请‘正负零预售’的,拟预售房屋应列入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实施计划,且建设单位为重庆市房地产业协会评定的上年度全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排名前30的控股开发企业,或者为市级以上装配建筑产业基地控股公司投资占比50%以上的开发企业。”
本通知自《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渝建开发〔2021〕23号)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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