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经信电力〔2021〕24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国网市电力公司,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784号)等文件要求,有效疏导煤价上涨压力,完善我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形成机制,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特制定《重庆市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784号)有关要求,为有效疏导煤价上涨压力,完善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形成机制,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要求,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市场化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保持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价格稳定,推动市场化分时段签约,有力规范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全市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二、实施范围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直接从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市场。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由国网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除外。
三、实施时间
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按照国网市电力公司抄表结算周期执行),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煤价涨跌情况及时调整政策执行时间。
四、电价改革内容
(一)调整发电侧交易电价浮动范围。
市统调燃煤发电侧以0.3964元/千瓦时为基准价,非高耗能企业交易电价按照基准价上浮12%执行,高耗能企业交易电价按照基准价上浮25%执行。
(二)明确用户侧交易电价形成机制。
2021年,用户侧交易电价暂按发电侧浮动范围等额传导,已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用户电价浮动后仍暂不执行丰枯峰谷分时电价,未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用户电价浮动后继续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电价按照浮动及分时电价政策执行。
(三)完善市场化电量结算方式。
2021年,国网市电力公司将用户电价浮动产生的盈亏全额传导至燃煤发电企业,并根据燃煤发电企业实际市场化上网电量全额结算,其他发电主体市场化上网电量因用户电价浮动产生的盈亏由国网市电力公司单独记账,该部分盈亏由燃煤发电企业按其每月实际上网电量分摊。
2022年,国网市电力公司根据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两江燃机也可参与)实际市场化上网电量全额结算,燃煤(燃机)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按照市场化用户结算电价扣除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执行。若遇国家分时电价及市场化电力交易政策发生变化将及时调整我市相关政策。
地方电网在国网市电力公司的大工业下网电量原则上参照市发展改革委趸售价格同步浮动执行,即按照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结算电价的平均涨幅同步顺价浮动,国网市电力公司将涨幅产生的收益全额传导至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
五、其他要求
(一)各市场主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执行,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进入电力市场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对市场交易电价在规定范围内的合理浮动不得进行干预,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市经济信息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指导,对扰乱市场的行为,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及时督促整改。
(二)2021年正在执行的市场化交易合同不再签订补充协议,交易电价浮动事宜由市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本方案负责实施。
(三)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暂免办理市场审批准入手续,直接由国网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形成机制等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发文明确。
(四)我市现行政策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
(五)本方案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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