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

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为优化市属国有企业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企业采购行为,建立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信用评价体系,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提升企业采购过程中各参与方诚信经营的自觉性,我们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9)《威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威国资发[2020]47)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目的

《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以强化信用管理为着力点,引导市属企业及有关各方规范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强化采购监督,建立贯穿企业采购全过程的信用监管机制,对参与采购各方形成联合约束力,通过信用评价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的采购机制,将国企阳光采购与信用威海建设相结合,深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活动,更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1.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起草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9号)、《威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威国资发[2020]4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四、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章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对办法涉及的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概念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信用管理主要明确了交易服务平台负责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信用管理工作,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均为采购活动中失信行为的记录者,要求各采购行为主体对自身信用情况负责。

第三章信用记录主要明确了信用评价标准、信用评价环节以及相关行为主体在信用评价各个阶段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分工、记录内容等。

第四章信用评价主要明确了信用评价的评定标准、评价结果有效期等,将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 、D四个等级。对异议行为的处理程序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主要明确了信用奖励与惩戒措施,将信用评价等级作为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以上的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以下的评审专家,不得参与评审。

第六章评价监督主要明确了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对市属企业阳光采购信用评价管理各环节工作实施监督,将采购过程中的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要求在行为主体信用信息的应用活动中注意保密工作。

 

  政策文件: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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