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38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取消国网四川电网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目录销售电价,调整后的国网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见附件1,各增量配电网参照执行。国网四川电网供区内未同价地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暂按现行目录电价执行。省属地方电网、其他地方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另文明确。优先将低价电源用于保障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
二、国网四川电网工商业用电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国网四川电网输配电价表见附件2。
三、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后,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鼓励工商业用户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印发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应立即发布首次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具体办法规定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售电。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运行前,原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五、对符合我省峰谷电价政策执行范围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本通知印发后选择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签订中长期合同时约定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合同约定的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我省分时电价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约定用电曲线、或约定的用电曲线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我省分时电价的峰谷电价价差、以及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结算价格应按我省分时电价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六、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调整目录电价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加强正面引导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应通过供电营业厅、网上国网、95598网站等线上线下渠道,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同步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
2.四川电网输配电价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
附件1
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 | ||||
用电分类 |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 |||
不满1千伏 | 1-10千伏 | 35千伏及以上 | ||
一、居民生活用电 | 合表 | 0.5464 | 0.5364 | 0.5364 |
一户一表 | 月用电量180千瓦时及以内部分 | 0.5224 | 0.5124 | 0.5124 |
月用电量180至280千瓦时部分 | 0.6224 | 0.6124 | 0.6124 | |
月用电量超过280千瓦时部分 | 0.8224 | 0.8124 | 0.8124 | |
二、农业生产用电 | 0.5063 | 0.4973 | 0.4883 | |
其中:原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 0.2521 | 0.2421 | 0.2321 | |
注:1、上表所列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千瓦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分/千瓦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0.196875分/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千瓦时。 | ||||
2、上表所列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千瓦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千瓦时。 | ||||
3、上表所列原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千瓦时。原国家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免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用电价格在表列“原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基础上降低0.196875分/千瓦时。 |
附件2
四川电网输配电价表 | ||||||||
用电分类 |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 容(需)量电价 | ||||||
不满1千伏 | 1—10千伏 | 35千伏 | 110千伏 | 220千伏 | 最大需量 | 变压器容量 | ||
工商业及其它用电 | 单一制 | 0.2734 | 0.2511 | 0.2288 |
|
|
|
|
两部制 |
| 0.1626 | 0.1355 | 0.0958 | 0.0668 | 33 | 22 | |
注: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及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
2、工商业用户的输配电价执行上表价格,并另行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具体征收标准为:农网还贷资金2分/千瓦时(其中: 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按0.3分/千瓦时征收;抗灾救灾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0.196875分/千瓦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分/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千瓦时(其中:汶川地震 重灾区按1.8分/千瓦时执行)。 | ||||||||
3、500千伏“网对网”外送电省外购电用户承担的送出省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6元(含税、含线损)。 |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