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0月9日

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督工作,提高项目组织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归口项目的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价和问责等监督工作。

第三条  项目监督工作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权责对等、全面覆盖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项目监督工作与项目管理同步部署,建立管理全过程嵌入式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等为项目监督主体,对受其管理或委托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

第六条  省科技厅是项目监督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项目监督相关管理制度规范;

(二)加强对项目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基础能力建设;

(三)对项目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的规范性、科学性进行监督;

(四)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在项目管理中的廉洁自律、科研诚信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科研诚信以及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则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等,对项目承担人员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履职尽责和科研诚信情况等进行监督;

(七)对有关项目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的投诉举报问题进行核查处理;

(八)加强监督结果运用,优化项目管理和科研诚信建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三)款对全过程各环节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指南编制环节,主要监督项目指南是否符合科技规划、计划定位,指南编制是否科学规范,指南论证是否充分完备等;

(二)申报受理环节,主要监督申报条件和申报时限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研究内容是否符合指南方向,申报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等;

(三)评审立项环节,主要监督评审标准、方式、流程等是否科学公正,是否按照规定选用专家,立项决策程序是否规范,立项相关信息是否按规定公开公示,是否进行科研诚信审核等;

(四)实施执行环节,主要监督项目任务书是否按规定签署,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员是否按照项目任务书执行项目,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合法、合规,重大事项调整是否科学合理,问题整改是否符合要求等;

(五)结题验收环节,主要监督结题验收申请是否按期提交,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验收程序和组织工作是否科学规范,是否按照规定选用专家,验收意见是否科学公正等。结题验收与绩效评估评价合并进行。

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设区市科技局以及中央驻鲁单位等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实施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按照省科技厅部署参与项目监督;

(二)按照第六条(六)款要求,对所属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执行项目情况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

(三)参与相关项目的绩效评估评价;

(四)对开展日常管理与监督中选用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等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和遵守科研诚信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配合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处理;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其他相关监督工作。

第九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照省科技厅委托协议开展相关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

(二)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

(三)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宣传和培训,对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和科研诚信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主动配合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开展相关项目监督工作。

第三章  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各监督主体应根据职责分别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实施主体和结果要求等。省科技厅加强对各监督主体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统筹协调,避免出现监督空白地带或重复开展监督。

第十二条  各监督主体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运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专项审计、随机抽查、现场监督、飞行检查、举报核查、绩效评估评价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各监督主体应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对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日常监督,实行监督关口前移,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第十四条  规范对项目执行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时间和频次,各监督主体可视情组建联合监督工作组,协作开展现场监督。原则上执行期为3年以内的项目最多到项目承担单位开展1次现场监督,对同一个单位的现场监督要集中进行。

对风险较高、举报较多、有科研失信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承担的项目,可加大现场监督频次。

第十五条  各监督主体应当对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依托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开展项目监督工作,推动项目监督与项目管理实施、科研诚信有效衔接,实现监督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共享互认。

第十七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各监督主体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按规定受理、登记、分类处理和有效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科技监督员制度。省科技厅聘请科技监督员,对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科技监督员聘请对象主要为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科研人员以及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能力的相关人员等。

第十九条  建立“大监督”工作机制。各监督主体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省科技厅深化与科技部、各设区市科技局的协同联动,强化与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的沟通协作,构建上下联动、内外衔接的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各监督主体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下达监督结果和整改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监督结果应包括监督主体、对象、内容、时间、程序、结论和重要事项记录等。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结果或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应牵头建立监督信息共享互认机制,推动各监督主体之间实行监督数据共享汇交,监督结果互认互用,监督线索移送互通,实现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科研违规活动处理、科研诚信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监督结果和相关责任主体整改情况,优化项目管理和资源配置,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创新平台项目、科技人才项目、科技奖励等科技管理活动的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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