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及说明

一、修订工作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用“四个最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夯实各方责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坚持不懈地抓好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


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2006年制定的,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现行法公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7%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态势总体向好。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在充分肯定现行法公布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指出一些条款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操作性不强、实施难度大;存在处罚过轻、违法成本太低等问题,建议对现行法进行修订。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农业农村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提请国务院审批。收到此件后,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研机构和部分农产品生产企业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会同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八章五十六条,草案共八章八十一条。修订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为重点,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一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源头治理、全程控制的原则。二是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求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三是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四是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要求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第四条至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五十条)


(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一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风险监测计划,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二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风险分析和评估,明确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三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要求、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管控要求、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要求、屠宰畜禽检验规程等。同时规定涉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执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三)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一是建立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与土壤污染防治法衔接,将现行法规定的“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修改为“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二是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鼓励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提高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品牌。三是建立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四是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合格证,并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对列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食用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四)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一是规范监督抽查工作,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确定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组织开展监督抽查;要求检测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恪守职业道德,严禁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二是加强农产品生产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等内容;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三是完善监督检查措施,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等资料,抽样检测,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等措施。四是强化考核问责,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五是完善应急措施,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是强化行刑衔接,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执法衔接和配合。(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


此外,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完善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与食品安全法有关处罚的规定作了衔接。(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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