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区两家企业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近日,芝罘区特种设备专班在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工作中,分别对烟台某冷藏有限公司和烟台某经贸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立案查处,责令上述两家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专班在此提醒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新安装的特种设备要及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申报并接受检验,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上述情形特种设备未检验未注册的,将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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