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养犬人及犬只的数量不断增加,因养犬产生的社会问题凸显,严重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人民群众安全和社会和谐,需要加强对养犬的治理。

二、《办法》出台的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

三、《办法》出台的目的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制定《办法》。

四、《办法》出台的意义

通过《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养犬管理职责,细化了养犬行为规范,明确了违法养犬的法律责任,建立了完善有效的养犬管理制度,提升了全市养犬管理工作法治化水平,为文明城市创建和深化社会治理奠定了坚实基础,提高了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9条。主要内容:

(一)划分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为对全市养犬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将适用范围设定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关于“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的规定,结合社会治理能力和管理实际的需要,实行了分区管理,划分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

(二)明确各部门单位职责。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和管理犬只收容场所,捕捉流浪犬,扑杀狂犬,依法查处相关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携犬外出未按规定牵领等工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疫情控制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三)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关于犬类检疫、免疫及管理的规定,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养犬实行免疫制度,并明确了犬只接受免疫的时限要求。

(四)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收费制度。参照省内外有关地市的做法,在重点管理区内收取养犬管理费。

(五)细化养犬行为规范。为了强化养犬人对犬只的监管,减少不规范、不文明养犬行为,规定了养犬和携犬出户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明确了犬只禁入区域,同时为照顾盲人、残疾人、病患者,规定了例外情形;规定了放弃养犬、染疫犬只、犬只尸体的处置措施;并对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展览、表演、比赛等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对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也作了具体规定。

(六)明确养犬行为违法的法律责任。坚持宽严适度原则,对不依法、不规范、不文明养犬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是对未免疫、禁养禁售、未登记、携犬进入禁止区域、未佩戴犬牌、遗弃虐待、未按规定牵引、不即时清除犬粪及在住宅楼内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一一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措施。

六、《办法》落实的具体措施

一是完善体制机制。建立政府负总责、公安机关牵头、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养犬管理工作体制,建立市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发《〈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及各县(市、区)、功能区职责任务,建立健全联席会商、联合执法、案件移交、信息互通工作机制。

二是强化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召开新闻发布会,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办法》有关内容,公布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品种名录,充分依托基层组织工作优势,发挥街道、社区、物业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入户宣传,使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理念深入人心,营造文明养犬的浓厚氛围。

三是推动依法登记。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确定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为“养犬管理便民服务点”,全面覆盖重点管理区范围,实现犬只免疫、植入电子标识、登记挂牌的一站式办理。树牢“互联网+公安服务”的理念,在“泰安警方”微信公众号建立“养犬登记”模块,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助力养犬管理。

四是深化联动执法。发挥市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作用,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建立联合巡查工作机制,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建设犬只收容中心,规范被收容犬只喂养、免疫等工作流程。

七、政策文件工作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领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导盲、扶助、辅助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军用、警用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泰安市公安局

2021年1月15日

政府令第【172】号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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