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泰发〔202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出台背景

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融合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部署了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了“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居民凡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泰发〔20208号),就“促进城乡各类要素合理配置,放开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限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促进我市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推进我市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充分人力资源保障,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1.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

2.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放开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准入限制,全面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对有来泰就业、居住生活意愿的居民,提供就业、居住、投靠、人才、院校学生及其他情形六种渠道落户选择,按意愿多途径落户,并按户口迁移途径和原因实行分类登记。

3.畅通入乡返乡落户通道。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户口迁徙制度,实施在农村合法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

4.健全完善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制度。按照户口属地管理要求,及时将进城落户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保障居民享有社区公共服务权益。

5.提升人口管理信息化水平。依托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统筹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加快推进电子印章、电子档案建设,落实“一次办好”服务要求,全面提升户政服务质效。

6.深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居住证制度,扩大应用范围,拓展服务功能,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

7.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宣传引导,为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解读人:鞠向群

  泰政办字〔2021〕35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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