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执法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鼓励环境守法,严惩环境违法,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涪陵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了《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一是上级文件有明确要求。《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环规〔2021〕5号)明确要求“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现有正面清单企业清理核实,按程序做好纳入工作,并重新予以公布”。二是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要求。当前全国各个领域正全面开展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生态环境执法改革工作也稳步推进,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鼓励环境守法,严惩环境违法,已成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着力点。
二、起草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25号)、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规〔2021〕5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四个部分,明确了工作目标、组织领导、工作措施、工作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对规范清单纳入、清单动态管理、差异化监管、规范检查程序、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重点内容为:
1. 清单纳入: 明确了行业、类别和纳入条件及监管要求,对疫情防控类、民生重点类、重点工程、重点领域等企业以非现场执法监管为主。
2.清单动态管理:明确了正面清单有效期,对日常监管期间清单内企业新增和移出的要素和程序进行规定。
3. 差异化监管:明确了对清单内企业在不同情况下开展检查方式和要求。
4. 规范现场执法检查程序:对正面清单内企业检查方式予以明确,强化普法帮扶指导,做到有需要有服务,无需要不干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规定了对清单内企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清单内企业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惩从严打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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