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解读: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了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有哪些?城市管理部门将如何贯彻实施《条例》?

 

按照《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查处携带犬只出户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下一步,全市城市管理系统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条例》贯彻落实。一是加强宣传。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联合公安、农村农业等部门,制作发布公益广告、散发宣传册页,深入社区、小区、单位、学校,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深入广泛宣传《条例》,使《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依法文明规范养犬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加强管理。结合公安、农村农业等部门,按规定在城市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三是严格执法。依据《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法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本《条例》,严格依法查处携带犬只出户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同时,加大卫生保洁力度,全面及时清理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犬粪,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链接:http://hzcg.heze.gov.cnhttp://hzcg.heze.gov.cn/art/2021/10/12/art_17153_10277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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