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才安居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生态,全面打造人才“宜聚”城市,提升人才安居服务水平,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才住房工作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鲁建住字〔202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人才安居工作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全市人才安居工作考核评价,由市人才安居工程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班办公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考评实行月考核、季综评、年总评相结合的考评方式。每月对考核结果进行排名,每季度进行综评通报,年终组织总评。考核情况纳入市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才工作考核体系。
第四条 人才安居工作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考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政策保障、年度计划落实、项目管理、人才住房分配、购房补贴发放、青年人才驿站、提升服务效能和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共设置11项一类指标、18项二类指标(见附件1)。
第五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于每月组织自评,次月首日向市专班办公室报送月度自评表,同时报送证明支撑材料(同一证明材料首次报送即可)。团市委、市人社局、市住建局根据分工分别予以核实;各部门核实后,按照定量、定性考核评价指标进行量化赋分,报市专班办公室汇总。
第六条 每季度首月10日前,市专班成员单位组成考评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予以通报。
第七条 每年度11月份,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应总结年度人才安居工作,形成自评报告,经当地政府(管委会)同意,于11月20日前报市专班办公室,同步做好全省迎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年度总评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市专班办公室依据月考核和季综评情况,形成评价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
第十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在考核工作中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积极配合考评工作。对瞒报、谎报工作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实行一票否决,在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潍坊市人才安居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潍建发〔2021〕10号)同时废止。
供稿:市住建局房管科
编辑:韩 玮
责编:明 志
编审:南 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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