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强清174号
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裁定受理广州市荔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荔源公司”)申请对广州市荔湾区汽车配件供应公司(以下简称“荔湾汽配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7月6日,依法指定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为广州市荔湾区汽车配件供应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人为郑中鹏。清算组依法对荔湾汽配公司进行清算,发现荔湾汽配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清算组以荔湾汽配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荔湾汽配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荔湾汽配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除接收到荔源公司的授权代表李东伟移交的公章、营业资料等资料外,未能接收到公司任何财产、账册和其他重要资料。清算组依法对荔湾汽配公司开展清产核资,对荔湾汽配公司的财产、负债等情况进行调查。经清算组调查,未发现荔湾汽配公司名下尚有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亦无发现其他财产线索。清算组未收到任何债务人的债务清偿,但接受了3户债权人申报的5笔债权,申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67552758.08元。经清算组初步审查、债权人书面确认的债权数额共计54602142.51元。清算组经核查发现荔湾汽配公司目前无财产可用于清偿债务,特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荔湾汽配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本案中,经清算组清产核资,荔湾汽配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清算组作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已依法另行向本院申请对荔湾汽配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裁定受理,清算组申请终结荔湾汽配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理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广州市荔湾区汽车配件供应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现已终结。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 十 月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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