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清理背景

为方便社会公众查询、检索和下载全区政策文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对外集中公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我区扎实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入库工作

二、清理范围

(一)有而无用的“僵尸文件”,或者阻碍公平竞争的“壁垒制度”。

(二)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的。

(三)不利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贯彻实施的。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22件行政法规修改后内容相冲突、不一致的;二是与废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不衔接、不适应的。

(四)不利于落实中央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精神的。一是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不相符的;二是不利于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高效率运用的。

(五)不利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的。与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和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要求不适应、不衔接的。

(六)不利于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重庆主城都市区建设行动方案贯彻落实的。一是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与企业性质挂钩的;二是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相符的。

(七)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不符的。

(八)试行、暂行文件不再继续适用的。原则上,需继续适用的,应及时修改制定正式文件;已完成相关任务的,应及时予以废止。

(九)与国家最新生育政策不相符的。一是不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关于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有关要求的;二是设定社会抚养费和相关处罚规定的;三是与国家和本市最新生育政策不相符的。

三、清理结果

本次清理结果经区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60件,修改文件11件。截止2021年9月底,继续有效的文件196件(含需修改的11件)。

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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