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开发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甲方为落实华电集团“五三六战略”及“十四五”中长期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的目标,积极发展风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积极推进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甲乙双方本着“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基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签署本协议。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事项无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合作内容
1、集中式光伏
1.1、甲乙双方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的集中式光伏市场开展合作或合资发展。在光伏电站项目开发,EPC建设、配套产业投资方面实现全面合作。
1.2、乙方开发的平价和竞价光伏项目:拟由甲方作为该项目的投资持有方,乙方作为EPC总承包方。
1.3、甲方在区域内自行开发的光伏项目,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优先采用乙方的组件、电缆、支架等产品及EPC总承建。
1.4、甲方拟收购乙方或共同合作开发1GW以上规模光伏电站项目。
1.5、合作取得的项目开发权,原则上以双方合资公司名义申报并开发建设,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采用乙方的组件、电缆、支架等产品及EPC总承建。
2、分布式光伏
2.1、甲乙双方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开展不低于1GW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合作或合资发展。在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设计、开发、EPC建设投资等方面实现全面合作。
2.2、根据国家、地方关于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政策,双方共同在宁夏区域内打造“全国低碳智慧绿能示范县”。乙方负责在分布式项目前期开发阶段提供包括项目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收益率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方案提供甲方参考,甲方负责做好地方政府关系的协调。
2.3、分布式光伏项目取得开发权后,原则上以双方合资公司名义申报并开发建设,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采用乙方产品及EPC工程总承建。甲方自主开发的分布式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采用乙方产品及EPC工程总承建。乙方自主开发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具有优先收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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