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证明索要单位):薛城区档案局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 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的审查 11370403MB2796161G 4371075004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2.《山东省档案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须凭介绍信、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和其他单位保存的档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 | 办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仲建商务广场A105。 办理流程:1.单位或个人向档案馆提出查阅利用申请;2.档案馆对申请查阅利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档案局同意;3.将审查意见报送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利用的决定。 办理所需材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档案形成单位、档案捐赠寄存方同意调档函;档案定密机关、单位同意调档函;未开放档案查阅利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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