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2021年10月8日-10月10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当前状态处罚程序类型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事项编码备注
梁山宇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70832MA3N4PEC0Q




马正芝



370405202101223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5月27日 17时49分,邳庄镇夹道村省道S241K391+5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H66T81(黄色),鲁HR6D0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车货总重57.700吨。超限8.7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4

2021-09-142021-09-14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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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长水



370405202101227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7月12日 21时13分,2021年07月14日 01时30分,2021年07月24日 16时12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D2711(黄色),鲁DJZ80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分别为54.650吨,57.150吨,54.300吨。超限分别为5.650吨,8.150吨,5.3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7

2021-09-162021-09-16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玖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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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健



370405202101222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7月16日 02时09分,2021年07月24日 01时42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K6871(黄色),鲁DNP71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分别为58.700吨,55.750吨。超限分别为9.700吨,6.7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75

2021-09-162021-09-16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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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健



370405202101224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7月22日 18时41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D6090(黄色),鲁DKJ30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3.900吨。超限4.9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2

2021-09-162021-09-16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枣庄众发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70402MA3CMRL78K




陈炳尧



370405202101228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8月29日 21时27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A9682(黄色),鲁DKK18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车货总重60.550吨。超限11.5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55

2021-09-162021-09-16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枣庄市领骏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70402MA3F4UYN42




冯超



370405202101225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9月16日 02时00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E9828(黄色),鲁DLM09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5.650吨。超限6.6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3

2021-09-142021-09-14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冯君启自然人








身份证370481197903233514370405202101226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10月02日 18时38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H8683(黄色),鲁DHB18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车货总重57.050吨。超限8.0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3

2021-09-132021-09-13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贾卓自然人








身份证370405199402155418370405202101221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2021年10月07日 12时00分,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台儿庄区体校东对贾卓驾驶的鲁DRJ118(蓝色)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旭、张伟向贾卓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该车《行车证》和驾驶员《驾驶证》,《行车证》显示该车为车主贾卓所有。经询问驾驶员得知,驾驶员通过网络下载并注册了滴滴司机网络预约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驾驶员在台儿庄区体校东等单中,经询问驾驶该车通过滴滴网络预约平台预约,从湿地公园处接单拉了一乘客至古城东门下车,此次网络预约平台向驾驶员支付了13.75元。今日完成一单,在该车未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执法人员通过驾驶员手机提取了网约车交易相关信息,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查情况。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驾驶员手机截图照片及车辆相关证件复印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1

2021-09-162021-09-16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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