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反馈《遂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复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遂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收悉,现将修改意见反馈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的修改建议
(一)建议将第二条第一款适用范围修改为“本市辖区船山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及安居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余县(市)可参照执行”。
修改理由:在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审批及管理权限划分方面,市本级与各县(市)存在不一致,无法按照统一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建议各县(市)参照执行或自行修改完善。
(二)建议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门规范设置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牌、指引牌不适用本办法”。
修改理由:部分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商家、个人也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自行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这部分自行设置的应该属于管理对象之一。
(三)建议将第三条(一)“利用展示牌、......、招牌栏”后面加“各类亭棚”等。建议将(二)“利用公共汽车”后面加上“共享车辆”。
修改理由:因为城区内存在大量的如爱心亭、邮政亭和彩票亭、执勤亭等,亭棚四周附着许多未经审批的广告,特别影响市容环境。同时,根据城市发展所需,目前市城区共享单车有万余两,有可能共享汽车也会进入我市市场,因此,应提前对车身广告一并纳入管理考虑。
(四)建议将第七条对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及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进行修改。具体改为: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非大型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审查(审核)工作;2.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审批后的管理工作,行使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3.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增加“负责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修改理由:一是2021年第一次城管委会议通过的关于户外广告整治方案中明确,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严格审批大型户外广告,对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店招、标牌等固定广告设施的设置方案及时进行技术审查;二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没有任何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审批权限;三是根据《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五)建议在第七条后面增加一个条款“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提升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计和设置水平。”
增加理由:本办法面向的不只是相关职能部门,还有广告从业者及广告协会,应该增加对他们的从业引导。
二、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的修改建议
(六)建议第八条增加第三款内容“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增加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七)建议在第二章增加“户外广告设置规定”及“招牌设置规定”的相关内容。
增加理由:本办法面向的不只是相关职能部门,还有广告从业者及广告协会,应该增加广告和招牌设置涉及市容标准、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基本内容,引导从业人员规范执业。增加该内容后,原文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同步取消。
三、第三章设置管理的修改建议
(八)建议增加第十四条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事项的具体表述。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非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不少于四米或者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等内容。
增加理由:1.进一步明确大型户外广告的定义;2.明确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申请行政许可,与第十五条有效衔接。
(九)建议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拆除的,由行政许可部门变更或撤销原行政许可,告知设置人并函告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按程序督促设置人限期拆除和行使行政强制权,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占用单位依法予以赔偿。拆除超期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赔偿。”
修改理由:做出行政变更行为的主体是行政许可部门,因此因各种原因需要在批准使用期限内拆除的大型户外广告,应由行政许可部门变更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告知当事人,并函告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按法律规定和程序限期拆除和采取行政强制行为。
(十)建议增加非大型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审查(审核)条款。
增加理由:本办法只有关于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条款,没有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审查(审核)条款,应当增加。
(十一)建议取消第十九条。
取消理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没有没有任何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审批权限。
(十二)建议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在有效期的空置期间,设置人应当组织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内容由宣传部门审核或提供。”
修改理由: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有效期内才能进行使用,过了有效期应当拆除。
四、第四章维护与监督的修改建议
(十三)建议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者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维护、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整洁、美观、牢固、安全。”
修改理由:进一步强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者的主体责任。
(十四)增加“市城区应建设‘户外广告审批(审查)监管信息系统’,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牵头,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及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身份信息电子档案库,全面记录户外广告及设施的设置人、地点、位置、时间、期限、规格等信息,设置信息推送、信息预警等功能。明确各管理部门工作任务,完善审批(审查)、信息共享、联席会商等机制,共同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增加理由: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审批及管理涉及多个部门,2021年第一次城管委会议通过的关于户外广告整治方案明确要依托数字城管平台建设“户外广告审批(审查)监管信息系统”,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身份信息电子档案库,完善审批(审查)、监管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对各类户外广告设施采用“二维码”进行分类编号,以实现可扫码溯源的智能化综合监管。
(十五)建议取消第二十五条。
取消理由:城管执法部门无此项权责。如确需保留,请将监督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安全责任明确给行业主管部门。
(十六)建议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切实落实户外广告和招牌审批后的管理工作,行使户外广告和招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修改理由:严格按照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内容行使权责。
(十七)建议将二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有权向审批和执法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投诉举报进行核查处理。
修改理由: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政审批部门同样有管理责任,同样可以受理投诉举报。如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应将违法线索和相关证据及时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的修改建议
(十八)建议将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规定内容行使行政处罚权。”
修改理由:城管执法部门应该依法行政,并按照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规定的权限行使权责。
(十九)建议取消第三十和第三十一条。
修改理由: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的权责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并且本办法第三十条采用列举法,并没有全部涵盖其权利义务,因此建议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单独列举。城管执法部门权责已在第二十九条中写明,且相关法律法规有详细表述,不需要再重复强调。
此函。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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