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胶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及临床用药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解读

  解读人:胶州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和临床用药行为,防范和消除医疗机构在药品使用环节的风险隐患,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及临床用药专项检查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及临床用药专项检査。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针对我们这次的工作,有怎样的目标呢?

  通过医疗机构自查、检查和督查,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医疗机构药房标准化建设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完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临床用药行为,严格落实查对制度,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患者用药安全保障水平。

  2.我们这次的工作是怎样的检查范围?

  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均纳入检查范围,以城乡接合部、乡(镇)村等为重点区域、村卫生室、个体诊所、民营医院等小型医疗机构为重点检查对象,全面检查药品购进、储存、养护等环节质量管理和调剂、分发及临床用药等方面制度规范的落实情况。采取自查、检查和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医疗机构全面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属地的市场监管所对药品购进、储存、养护等环节药品质量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临床用药行为、查对制度落实等情况开展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卫生健康局将进行随机督查。

  3.那针对工作的检查内容都有什么哪些?

  根据省药监局和省卫生健康委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注射过期药物的情况,对本单位药事管理情况,药品购进、储存、养护等质量管理情况及临床用药查对制度等的落实情况开展全面自查。

  主要分为三大项,一是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及履职情况,二是临床用药管理情况,三是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情况。                

  【政策原文】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胶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及临床用药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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