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支持交通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1〕10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支持交通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交通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构建现代化高质量综合立体交通网,加快建设交通强市,根据《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健全交通强市规划体系和衔接机制
(一)建立健全规划衔接机制,形成以中长期规划为引领、五年规划为路径、项目实施方案为支撑的综合交通规划体系。优先支持交通项目纳入全市各级国土空间规划,通过正面清单等多种形式,落实线性交通工程廊道预留和线位动态调整政策。加强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与高速公路、干线公路的线位、标准、实施时序等有效对接。〔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林业局,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
(二)强化部门规划政策信息共享和项目策划生成,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编制阶段,负有审批职责的部门主动提前介入,就审批事项有关重要节点、控制条件、否决因素、交叉工程、文物保护、耕地保护、城镇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河道和水利工程等做好协同论证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文化旅游委;配合单位:市交通局)
二、加强交通建设资金保障和投融资政策支持
(三)加强交通建设市级财政资金保障。“十四五”期间安排市级财政资金1150亿元,统筹用于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民航、水运以及支持乡村振兴的农村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各板块资金使用可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
(四)深化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继续支持并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模式,支持区县推进地方高速公路建设,支持通过资产证券化和试点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参与交通建设。支持政府专项债券向交通建设项目倾斜,探索建立铁路、公路等线性交通项目沿线综合开发收益反哺交通项目建设机制。鼓励区县依法依规通过配置土地、矿产、旅游资源、加油站经营权等方式,解决政府投资或PPP交通项目资金缺口。(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金融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五)加强铁路投融资主体市场建设。鼓励项目建设主体与金融机构合作,依法合规发行权益性、股权性金融工具,拓宽项目资金筹措渠道,提升市场化融资能力。探索站城融合开发新模式,开展铁路枢纽地上地下及周边区域一体化建设开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铁路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各区县政府)
(六)强化对枢纽机场建设项目市级资本金的支持保障力度,对支线机场建设给予适当补助;依法落实国家对重点机场建设项目、临空经济示范区、基地航空公司、通用航空运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完善市级航空产业投资机制,加大航空产业投资力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有关区县政府)
(七)升级改造普通国省道走廊,建设非收费公路快速物流通道,市级财政按照项目概算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探索普通国省道升级改造带动沿线土地开发增值返还机制,将部分增值收益用于普通国省道升级改造。(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八)延续水运发展专项资金政策,优先保障航道整治、通航设施、绿色航运、智慧航运、平安航运等公益性项目资金需求,支持港口资源整合和水运集约绿色发展。鼓励公转铁、公转水和多式联运,对水水中转给予政策扶持。(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政府)
(九)支持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等领域基础性、前瞻性技术创新研究,依托交通强国建设试点积极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与应用示范,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交通装备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并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局)
三、优化交通项目前期审批流程
(十)优化完善交通建设审批协调工作机制,推行并联审批、容缺受理、平行作业。重大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即可开展前期工作和投资人招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各区县政府)
四、加强交通项目建设用地等资源要素保障
(十一)制定出台征地拆迁政策调整后的高速公路征拆包干标准,继续执行区县政府征地拆迁负责制和包干制,用活用好用足先行用地、临时用地、分期分段审批等支持性政策;市级重点交通项目若为线性工程,其控制性节点工程可单独设计并报批建设用地。(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林业局,各区县政府)
(十二)支持乡村交通建设行动,对以服务乡村振兴为主要用途的8米及以下宽度的农村公路,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须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林业局,各区县政府)
(十三)加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在生态管控空间中的预留预控,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和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过程中,有效衔接各类交通项目规划,以正面清单等多种形式,支持铁路、公路、机场、水运等重大项目实施。(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政府)
(十四)对国家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其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各区县政府)
(十五)加强交通工程建设砂、石资源保障。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的占地红线范围和施工工期内临时采挖砂、石资源且用于本工程建设的,无须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缴纳资源补偿费。(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有关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
五、推动交通建管养运高质量协调发展
(十六)完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普通公路和农村公路的养护支持力度。从2021年起,市、区县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市级补助资金根据市财政资金状况确定承担比例,2022年后市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补助资金不低于日常养护费用标准的50%,其余资金由区县政府足额配套。(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各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七)研究出台港口岸电服务费指导价,按规定给予电价优惠等政策扶持。培育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企业,鼓励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参与船舶油污水处置,降低处置成本。探索港口岸线有偿使用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六、支持智慧交通创新发展
(十八)组建重庆交通行业发展智库,加强与科研、咨询单位交流合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加强交通发展战略咨询。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创建国家级、市级交通科技创新基地,对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十九)推动市内公安交通管控大数据接入综合交通大数据平台和行业监管平台。逐步扩大车联网、自动驾驶示范应用道路范围。(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大数据发展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政府)
七、支持完善交通行业法规标准体系
(二十)加强公路治超管理政策研究,强化源头监管,落实部门职责,推进科技、信用治超。继续深化“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推进“路长制”落实落地。支持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参与交通标准制定,出台一批交通强市标准规范。(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各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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