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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周晓兵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山劳人仲案字〔2021〕第244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9月3日工资共计160000元。
本委定于2021年12月14日上午9:30在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广场二楼B区仲裁庭(门牌:261号)开庭审理本案。请按规定进行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并准时参加庭审,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山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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