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防范财政资金支付风险,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库〔2020〕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基于CA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技术制作的、在电子支付业务及支付网络环境中使用的、能够按照国家标准传输、审验、显示及打印的,存储在印章服务器或者USB Key中的一种具有特定用途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广元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市级财政国库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等业务方(以下简称各业务方)开展支付电子化管理业务,涉及电子印章的制发、存储、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印章应当采取与实物印章同样的使用和管理措施。
第二章 电子印章的分类与存储备案
第五条 电子印章分为电子公章和电子私章。
电子公章是指各业务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以机构名义加盖的单位公章、资金专用章或者业务专用章等。
电子私章是指各业务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以个人名义签署的法定代表人名章、授权代表人名章、财务负责人名章、经办人员名章等。
第六条 电子公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印章:
(一)市财政局办理预算拨款、财政发起的支付以及收支对账等业务使用的“广元市财政局资金专用章”。
(二)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办理资金清算、预算拨款等业务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广元市中心支库”(即金库章)、“中国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国库业务转讫章”“中国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国库业务专用章”。
(三)代理银行办理财政发起的支付、预算单位发起的支付及支付对账等业务使用的“××银行市级电子支付专用章”;办理与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相关的资金清算和清算对账等业务使用的预留印鉴中的业务专用章。
(四)预算单位办理支付及对账等业务使用的“××单位电子支付专用章”。
第七条 电子私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印章:
(一)各业务方办理支付、清算等业务使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的署名章。
(二)各业务方经办人员办理支付、清算等业务使用的本人签名章。
第八条 电子印章实行印章服务器存储或者USB Key存储两种方式管理。
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的电子公章、电子私章,实行印章服务器和USB Key同时存储管理。
第九条 电子印章实行预留印鉴备案管理。各业务方须将本方使用的电子印章刻录成光盘,预先交付相关业务方进行备案,并履行登记交接手续。
各业务方使用的电子印章应当与预留在相关业务方备案的电子印章保持一致。电子印章只能以光盘方式备案,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备案。备案光盘及相关备案文件应当视同实物印章的印鉴卡妥善保存管理。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与使用管理
第十条 电子印章的制发、运行维护,实行分工协作管理。各业务方应当根据内部职责分工,明确负责相关电子印章制发、服务器运行维护及其内置电子印章安全保障工作的部门,并建立科技部门定期向业务部门通报印章管理情况机制。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采取实物印章拓模或者统一格式套模两种方式制作。
预算单位电子公章采取统一格式套模方式制作。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代理银行的电子印章由各方自行负责制作、更换和注销管理。
预算单位电子印章由市财政局负责制作、更换和注销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电子印章实行严格的申请、审批、制作、发放、变更、注销登记制度。
预算单位申领电子印章,应当填报《预算单位电子印章综合管理业务通表》(附表1),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完成电子印章制作后,由主管部门到市财政局统一领取,发放给预算单位使用,并履行登记交接手续(附表2)。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按照“谁使用、谁留名、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严格授权,规范调用。
各业务方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对电子印章使用人员进行角色分配和岗位授权。电子印章使用人员按照具体业务规范,登录相关系统,调取电子印章,实施用印操作。系统自动记录印章使用人员信息。
第十五条 电子印章适用于纳入支付电子化管理的各类财政业务,涉及电子凭证、电子单据主要包括:
(一)用于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财政资金支付申请划款凭证、财政资金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等电子凭证。
(二)用于核对账目的相关报表、对账单等电子单据。
第十六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遵循下列规程:
(一)加盖电子印章的种类由具体业务规范和经办人员岗位权限确定。
(二)加盖电子印章必须在电子凭证、电子单据指定位置上用印。
(三)加盖电子印章必须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进行。下一岗操作必须在系统完成自动校验上一岗电子印章使用人员权限后进行。
(四)电子印章使用人员不得超越权限、改变业务流程,违规调取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七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保管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电子印章必须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在专用计算机以外的计算机上使用。
(二)加盖电子印章,必须使用个人USB Key、输入密码经CA身份认证后登录相关信息系统调取,使用完毕及时退出。
(三)USB Key只在办理业务操作时使用,不进行业务操作时必须脱离计算机保管。
(四)电子印章使用人员应当妥善管理USB Key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密码,并按照要求定期修改密码。
(五)电子印章属于高密级业务工具,应当视同实物印章进行管理,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转交他人代管,不得擅自带离工作场所。
第十八条 电子印章发生变更的,发生变更一方应当立即收回或者交还相关电子印章,通过印章管理系统将相应电子印章注销,并及时通知各相关业务方,同步进行注销处理。
第十九条 电子印章发生损毁、遗失、被盗、失密的,电子印章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电子印章管理员,立即暂停办理业务,并对相关电子印章进行作废处理。同时通知各相关业务方,同步进行作废处理。
电子印章服务器出现异常的,应当暂停使用,并及时通知各相关业务方,按照支付电子化管理应急预案的有关规程处理。
第二十条 电子印章使用人员或者管理员发生变动的,除按规定程序进行系统设置变更外,相关人员应当履行电子印章交接手续,确保电子印章完整移交。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代理银行电子印章的更换,按照各自内部规定的程序办理。预算单位电子印章的更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预算单位电子印章综合管理业务通表
2.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备案登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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