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农民合作社州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修订版出台

关于印发《凉山州农民合作社州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2014年,原州农业局及州发改委、州财政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凉农〔2014〕92号),并据此开展农民合作社州级示范社的评定工作。为了更充分地发挥州级示范社引领带动作用、更好地推进我州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现将修订的《凉山州农民合作社州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说明如下: 

一、 制定背景

农民合作社发展十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要发展农民合作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了修订。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在全省、全州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指导扶持服务下,农民合作社发展良好,截至2020年底,全州农民合作社注册登记数量达到10104家,形成了产业类型日趋多样、合作内容不断丰富、服务带动能力持续增强的良好态势。与此同时,组织机构与章程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不规范、经营实力和带农能力不够强等问题也日益增多。

2019年9月,中农办等11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要求“完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持续开展示范社评定”“健全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为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组织优势、制度优势、规模经营及社会化服务等优势,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助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迫切需要树立一批农民合作社榜样,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原州农业局及州发改委、州财政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凉农〔2014〕92号),为我州前一阶段州级示范社评定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经过几年的试行,收到了一定成效,但在示范社评定标准、监测机制等方面,存在需要改善的地方。

2019年11月,农业农村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9〕5号),对国家示范社评定监测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同时要求“各省(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林草、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制定本地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

2021年6月,省农业农村厅等十一部门也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川农发〔2021〕118号),对省级示范社评定监测标准也作了相应修改,同时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与之相比,我州原有示范社建设标准存在评定口径窄,一些评定标准、评定方式与国家、省的新要求不相衔接的问题,亟需修订。为提高州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与监测工作的规范性、连续性、合理性和权威性,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州农业农村局及州发改委、州财政局等九部门制定了本《办法》。

二、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四川省实施办法》

3.《关于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9〕5号);

4.《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川农发〔2021〕118号)。

三、起草过程

在认真学习研究农业农村部等9部委印发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及《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及联系我州实际情况的基础上,2021年7月,我站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8、9月,组织十七个县(市)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和征求意见。2021年8月,在州局OA办公平台上广泛征求局内各科(站、室、中心)、局属各单位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了17个县(市)农业农村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金融工作局、州林草局、凉山银保监分局、州供销社等州级有关部门意见。在对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吸收的基础上,形成《办法》(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有“总则、标准、申报、评定、监测、附则”六章,共18条,包括:第一章总则(1-4条),主要是阐述修订目的与依据、州级示范社的界定、开展评定和监测所要遒循的原则、评定工作采取的方式等;第二章标准(5-6条)主要明确申报资格、评定和监测的基本条件和标准、政策倾斜对象等;第三章申报(7-9条)主要明确申报应提交的材料、申报流程等;第四章评定(10条)主要规定评定的周期和程序等;第五章监测(11-13条)主要规定实行动态监测制度、监测周期和范围、监测程序、监测结果发布等;第六章附则(14-18条)主要规定取消资格的情形、评定后变更名称的处置、实施周期、解释权限等,明确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五、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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