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德阳市工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德阳市委组织部


德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德阳市工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委组织部、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德阳市委关于坚持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决定》《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办函智〔2020〕59号)精神,制定《德阳市工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德阳市工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


 

 

                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德阳市委组织部                   


       德阳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8日                


 


附件


德阳市工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办函智〔2020〕59号)精神,推动我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创新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是指立足我市产业发展需求,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中选拔,由市级聘用、认定、备案,选派到我市各工业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特派员的选派、管理、考核和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选派条件与任务


第四条 选拔特派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创新和成果应用推广、组织协调能力;


(三)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


(四)自愿到企业开展工作,能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科技创新创业问题。


第五条 派驻企业的条件和要求:


(一)在德阳注册的科技型企业,经营正常,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基本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科研经费,有较强科技创新意识和愿望;


(三)提出技术需求,提供必需的科研和办公条件,保障科研经费;


(四)技术合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不得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特派员服务期内需完成以下至少3项以上任务:


(一)参与企业研发,解决企业生产和新产品开发中的技术问题1项以上,提升企业竞争力;


(二)优化企业研发团队,为企业培养和引进一批技术人才;


(三)在充分摸清企业技术需求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制定1份创新发展战略规划;


(四)根据企业技术需求和技术发展战略,面向国内外寻找优势科技资源,努力促成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有效对接和合作,帮助企业转化1项技术成果;


(五)推动企业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知识、技术管理制度,帮助企业申报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


(六)帮助企业建设完善研发创新平台1个以上。


第七条 特派员应与派驻企业签订科技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方式、时间和绩效。特派员在服务期间,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服务绩效较上年有明显增长。


第八条 特派员应积极在派驻企业开展科技服务,服务期内开展现场服务次数市外专家不少于6次、市内专家不少于10次。


第九条 特派员在服务期内,应向市科技局报送宣传和工作交流信息数量不少于2条,完成与服务工作有关的调研报告1篇。


第十条 未完成上述任务的特派员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章  选派程序与管理


第十一条 特派员选派工作坚持结合企业实际需求,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集需求,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产业、企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征集企业特派员需求信息;


(二)对接需求,市科技局按照需求向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对接特派员选派人选,人选确定后,组织选派人选和企业洽谈,双方确定合作意向和合作内容,签订科技服务协议;


(三)确定名单,市科技局对科技服务协议进行审核,研究确定特派员和企业名单,并在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发放聘书,经公示无异议,市科技局公布名单,并向特派员发放选派聘书。


第十二条 特派员服务期间,实行派出单位和入驻单位联合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特派员服务期为一年,服务期满自动解聘。双方有继续合作意向的可自行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不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特派员选派到企业3个月内,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服务协议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提前解除协议的企业,可根据需求按照程序重新选派特派员。



 

第四章 考核与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特派员服务期满,应向市科技局提交本人服务期工作报告,总结取得的服务绩效、推广的技术成果、创造的经济效益、采取的服务措施、问题建议等。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选派的特派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80分以上)、合格(79-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次。特派员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总选派人数的 20%。


第十七条 特派员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每人按照服务期内用人单位实际给付报酬的70%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并作为下一年度特派员推荐人选;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每人按照服务期内用人单位实际给付报酬的50%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8万元;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享受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按照考核结果发放资金补助。特派员的补助资金以市人才发展专项项目资金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十九条 特派员与入驻单位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取消选派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三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