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1   10 

202110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济南市钢城区土地0.7210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钢城区疾控中心项目建设,建设类型为卫生,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种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用途

地块位于艾山街道征收土地总面积0.7210公顷,涉及逯家庄社区土地0.7210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医疗卫生用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济南市钢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该地位于第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05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75.705万元。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莱芜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7号)公布的莱芜市补偿标准执行。个批次用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

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1、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75.705万元,由钢城区财政局拨付到艾山街道逯家庄社区居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分配方案。    2、社会保障安置: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资金16.2225万元,由钢城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钢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艾山街道办事处、逯家庄社区居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五、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钢城区2021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A202176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1-75815507。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20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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