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成品油市场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济南市成品油市场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3月16日印发,现就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为了鼓励公民举报成品油市场违法行为,根据《济南市成品油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共十八条,自2020年3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主要政策依据

《济南市成品油市场监管制度体系》

三、《办法》是如何制定的?

市商务局结合工作实践,制定了黑加油站点、非法流动加油车等违法场景执法规范,明确了有关部门职责、执法流程和执法依据,拟定了《济南市成品油流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经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印发。

四、成品油市场违法行为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济南市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本辖区内成品油领域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

(一)无证无照或证照不符生产、经营成品油;

(二)无证无照无牌车辆流动销售成品油或非法运输成品油;

(三)无资质擅自设立自用加油站点和加油设备设施(自备油罐、自备油库、撬装加油站、简易加油机等);

(四)偷逃税款、虚开发票、无票销售、变票销售等税收违法行为;

(五)山东省成品油禁产、禁购、禁销、禁用清单中列明的其他行为;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五、举报有功人员范围及方式举报

(一)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电话或其他形式向济南市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市内发生的成品油市场违法行为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人员,举报电话:12345、110。

(二)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给予奖励。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的举报有功人员只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应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给予奖励。

(四)对恶意举报、虚假举报等扰乱成品油市场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恶意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六、奖励标准

(一)案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一级给予400元奖励,二级给予300元奖励,三级给予200元奖励。

(二)案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一级按案值金额的5%给予奖励,二级按案值金额的4%给予奖励,三级按案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

(三)案值金额在5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含150000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分级别给予3000元奖励。

(四)案值金额超过150000元以上,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不分级别给予5000元奖励。 

七、申请及审核

(一)举报人申请奖励的,应填写《济南市举报成品油市场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申请表》,向济南市成品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举报有功人员的身份、奖励级别及奖励标准由负责调查案件并实施行政处罚的办案机构认定,并报济南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批后执行。

(三)举报奖励审核上报的资料包括《济南市举报成品油市场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申请表》、申请奖励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奖励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收缴罚没款凭证。

(四)对于申请奖励或应该奖励的举报并符合奖励条件的,案件查办结案后,应及时进行认定并在结案后15日内通知举报人到案件承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奖励程序进行审批后给予奖励。实施奖励前所举报案件的罚没款必须收缴上缴到位。

(五)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领取手续并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六)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办理相关手续,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身份证号码,发放奖金的单位要负责查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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