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工业用地保护线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21年8月26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工业用地保护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区工业用地保护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引导城市更新方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以及工业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保护线是指为保障新区工业、仓储发展空间,由区政府批准公布后,在一定时期内需要严格控制和保护的区域。
第三条 工业用地保护线的划定、调整、管理以及涉及工业用地保护线范围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全区工业用地保护线的划定、日常维护和规划管理工作。
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用地保护线的产业准入、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区其他职能部门围绕“保量、提质”的目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应按照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落实工业用地保护线的工作要求,包括工业用地保护线的产业发展引导、产业提质增效、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监管等。
第二章 工业用地保护线的划定和动态维护
第五条 工业用地保护线分为工业用地保护红线和工业用地保护蓝线。工业用地保护红线是为了保障新区长远发展确定的长期保护的工业用地界线,保护期限与新区国土空间规划期限保持一致;工业用地保护蓝线是为了稳定新区一定时期内工业用地总规模,保障现状产业空间有序过渡,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应严格保护的工业用地界线。
第六条 新区分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落实工业用地保护线的控制要求。
第七条 自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区自然资源局在新区网站上公布新区保护线专项规划。
第八条 工业用地保护线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修改:
(一)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需要调整工业用地保护线的;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或重大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
(三)因工业用地保护蓝线保护期满(5年),经评估需调整功能的。
第九条 工业用地保护线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底线控制原则。调整后全区工业用地保护线总用地规模不应低于工业用地保护线专项规划划定的总用地规模。
(二)等量置换原则。工业用地保护线调整应遵循“总量不减、质量提升”原则进行等量置换。
第十条 工业用地保护线的修改应编制专题报告,其内容应符合相关规程要求,参照控规调整相关流程并向社会公示,征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区分下列情况提报相关会议审议:
(一)保护期限内对工业用地保护红线进行调整的需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二)保护期限内对工业用地保护蓝线进行调整的需经区规委会审议通过;
(三)工业用地保护蓝线保护期满后需对工业用地保护蓝线方案进行修编,修编方案报区规委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工业用地保护线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鼓励规划建设、产业扶持、招商奖励、企业技改等配套政策的创新,鼓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选择若干条件相对成熟的产业用地,通过依法回收、承租改造、政府回购、股份合作、空间置换、指标交易等方式,统一规划建设,进行连片改造,为高端制造业、高成长性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提供空间保障。
第十二条 发挥财政资金统筹引导作用,利用多种资金途径优先保障工业保护线内连片土地的整理、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安全生产整治等用途。
第十三条 鼓励在工业保护线内推进连片改造,建设配套完善的先进园区。在整体规划、连片开发的工业项目内,允许把各工业地块的生活配套设施集中设置、整体核算,并与工业用房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四条 通过多种手段保障工业用地保护线内工业用地的供给:
(一)区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城市更新土地优先保障工业发展需求。
(二)推动工业用地保护线内工业历史用地依据相关规定完善手续,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提高建设用地效能。
第十五条 鼓励新增工业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进行高强度开发;鼓励保护线内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厂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
第十六条 位于工业用地保护线范围内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存量工业用地,进行工业项目改建、扩建时,可以直接进行规划审批,无需对地块控规性质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工业建筑形态应符合相关规定,应与城市风貌景观相协调,与产业类型、业态相匹配,不得采用住宅形式的建筑布局和形态(配套宿舍除外)。
第十八条 加强对工业用地项目的全流程监管,明确产业内涵和产业链环节要求,防止其变相将建筑主体用作其他功能。
第十九条 加强对工业用地保护线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工业用地保护线内的工业用地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区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二)强化工业用地用途管制,对工业用地涉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定规划对工业保护线内建设项目有更严格限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定规划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依本办法划定的工业保护线及规划图纸为本办法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25日。
文件下载(PDF格式):青西新管发〔2021〕26号: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工业用地保护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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