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具体包括以下三个事项:
(一)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二)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2.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承办机构
市中区医疗保障局
四、处罚标准
警示谈话、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五、办理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办理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六、办理期限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七、救济渠道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在收到后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三个月内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枣庄市市中区枣曹路8号安顺社区1号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