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商字〔2018〕2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


  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创新对外投资方式,进一步做好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指导和服务工作,我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完善了《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0日


 


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对外投资方式、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优势,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做好境外经贸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指导服务工作,促进合作区创新升级发展,将合作区打造成我省参与“一带一路”经贸合作的重要支点、国际产能合作的重要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区是指在山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企业),通过在境外依法备案核准设立的中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简称建区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并购等方式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较为完备、主导产业明确、产业链较为完善、具有集聚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 合作区建设应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开展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有利于发挥我省传统产能优势,有利于优化境外资源要素配置,有利于完善境外商贸物流网络拓展国际贸易发展空间,有利于开展国际创新合作提升技术发展水平,有利于践行共享、共建、共赢的“丝路精神”,实现产业链国际延伸、供应链全球整合、价值链高端提升,深化国际产能合作,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同时促进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包括确认考核和绩效考核。确认考核是指根据考核指标要求对合作区建设和运营成效是否符合确认条件进行认定;绩效考核是对通过确认考核的合作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二年)建设和运营效果进行绩效评价。确认考核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第五条 省商务厅、财政厅负责组织合作区确认考核和绩效考核,落实扶持政策,对合作区项目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配套服务等相关支出给予支持,扶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已通过国家确认考核并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合作区不再享受省级合作区政策扶持。各市可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支持本地企业进行合作区建设,为合作区发展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第六条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按照“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市场化运作原则投资建设合作区,鼓励企业与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发挥互补优势联合投资建设合作区。政府通过加强规划、制定政策、营造环境、搭建平台、创新服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梯次培育、有序推进,引导企业从客观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目标,量力而行,防控风险,避免一哄而上、盲目投资、恶性竞争,推动合作区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 坚持“战略引领、优化布局”。聚集“一带一路”建设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优化合作区海外布局,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非洲等地区,以促进国际产能合作、拓展国际市场、布局海外资源为导向,推动建设加工制造、资源利用、农业、渔业、商贸物流型合作区。在欧美发达国家地区推动建设科技研发型合作区,开展国际研发创新合作。


  第八条 坚持“内外统筹、互利共赢”。充分考虑东道国投资环境政策、产业发展基础、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吸引外资要求等相关因素,结合全省产业国际合作导向和企业自身国际化发展内在需求,统筹企业内外资金、管理、人才资源配置,积极争取东道国政府支持,构建海外产业链、价值链、物流链,打造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形成内外良性互动的合作格局,为省内经济发展提供新动能,为双边关系发展增添新动力。


  第九条 坚持“创新发展、提质增效”。遵循问题导向,按照新形势新要求和合作区业态发展规律,注重质量、效益优先,创新投资管理运营模式和财政金融政策支持方式,提升合作区管理专业化、产业特色化、模式多元化、发展国际化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确认考核


  第十条 确认考核的合作区主要分六种类型:


  (一)以化工、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等为主导产业的加工制造型园区;


  (二)以矿产、森林、油气等资源开发、加工和综合利用为主导的资源利用型园区;


  (三)以谷物、经济作物、畜产品等种植(养殖)、收购、仓储、加工、农业机械及农业技术配套服务等为主导的农业产业型园区;


  (四)以远洋渔业捕捞、中转仓储、深加工、渔船修造、远洋渔业后勤保障、船员境外培训服务等为主导的远洋渔业型园区;


  (五)以商品展示、港口或陆路运输物流、仓储(海外仓)、集散、配送、跨境电商、信息处理、加工组装等为主导的商贸物流型园区;


  (六)以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高端化工、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及产品研发、设计、实验、试制为主导的科技研发型园区。


  鼓励企业自主决策,根据自身优势和所在国实际情况,开展其他类型合作区建设的探索实践。


  第十一条 申请确认考核的合作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所在国政局稳定,对华友好,与我国签署与投资合作相关的政府间协议或双边规划等文件;与我国经贸合作基础较好,前景广阔;


  (二)合作区纳入我国与所在国政府、部门间签署的合作区建设合作协定、合作框架协议、备忘录并给予政策支持;或纳入所在国经济园区、特区发展规划并给予政策支持;或与所在国政府及有关部门签署合作协议并给予政策支持;


  (三)实施企业在境内完成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并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实施和建区企业应有较强的投融资、招商、管理运用和抗风险能力;严格遵守境外投资各项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规范境外经营行为,注重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积极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建区企业在境外完成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如多家中资控股企业共同在境外投资建设一个合作区的,须先在境内联合组建一家实施企业,并以该实施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建设合作区;


  (四)合作区建设须符合国家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和行业指引,选择在交通、物流及产业配套便利的区域进行建设;


  (五)合作区产业定位明确,已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和起步区详细规划,并已获所在国政府批准,并已根据规划内容组织实施;


  (六)通过购买、合作或长期租赁方式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矿产资源开采(探矿)权、森林资源开采权、渔业资源捕捞许可,法律手续齐全;


  (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能力能够满足产业发展需要,区内设施可采用新建、收购等方式投资建设,已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入区企业(指在合作区内投资注册的独立法人),开始实施实质性投资;


  (八)建立了专门专业的合作区管理运营机构和管理运营团队;


  (九)已制定清晰的针对入区企业的服务指南、风险防范办法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了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和安保队伍,具备为入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运营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突发事件应急服务、日常安保服务能力;


  (十)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相关要求,做好合作区月报工作,定期报送合作区建设和发展情况;


  (十一)符合附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由实施企业提出确认考核申请。企业通过所在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属企业通过集团总部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确认考核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截止时间为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或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中介机构或专家组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做出是否通过确认考核的决定。对于三次未通过确认考核的合作区,将不再受理确认考核申请。


  四、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对通过确认考核的合作区建设发展情况每隔2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和评估。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主要内容:


  (一)建设进度和工程管理。参照合作区总体规划及相关标准,结合统计情况对区内土地、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物等方面的建设进度和工程管理进行评估。


  (二)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核实资金来源及实际完成投资情况,核查合作区建设和发展相关支出;评估财政扶持资金发挥作用情况。


  (三)招商进展。核实实际入区企业类型、数量、地区来源、实际完成投资额、投资产业、完成产值、建设运营等情况。


  (四)对双边经贸合作的作用。合作区对于引导和带动我省企业走出去、提供境外集群式发展平台、降低中小企业投资风险成本、扩大外贸进出口、拓展境外资源、增加所在国就业和税收、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利共赢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五)获得东道国奖惩情况。合作区获得东道国政府优惠政策及便利化服务情况;获得东道国政府奖励表彰及处罚情况。


  (六)规范经营和安全管理情况。合作区及入区企业规范境外经营行为、依法诚信经营、加强境外安全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情况。


  (七)重大变更。指实施企业或建区企业是否变更,合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调整是否影响合作区发展。


  (八)管理服务创新。合作区在创新管理服务模式、绿色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情况。


  第十六条 通过确认考核的合作区未通过绩效考核的,不再享受合作区政策扶持;对连续两次未通过绩效考核的予以摘牌。如合作区建设运营确因所在国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影响的,经实施企业申请绩效考核时间也可相应延长。


  五、罚则


  第十七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擅自变更实施企业和建区企业、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合作区,将不予确认考核或终止绩效考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将纳入合作区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编造虚假报告、隐匿重大问题、泄露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省商务厅、财政厅将终止评审委托,并按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商发〔20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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