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威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科技局,高区、经区科技局,临港区科技金融办,综保区经发局,南海新区产业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提升科技服务水平、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降低创新创业成本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市科技局制定了《威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8〕20号)、《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鲁科字〔2018〕122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减轻创新创业负担,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为鼓励本市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而设计的一种可兑现的凭证。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创新券政策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创新券的运行管理,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各区市(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企业、创业(创客)团队和科技服务机构审核、创新券审核、政策培训、使用统计等相关管理工作。鼓励区市(开发区)设立科技创新券补助资金,形成省市县三级政策联动体系。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企业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七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创业(创客)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二)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服务机构包括市内机构和市外机构。市内机构包括市属及驻威高校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检测认证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服务的企业等;市外机构仅限于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

第九条  创新券用于本市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向各类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主要包括:技术战略规划、技术评估和知识产权分析、科技战略研究、竞争情报分析、高企培育等5类。创新券不支持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强制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章  申请、使用及兑现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需在威海市科技云平台注册,由所在区市(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其中,创业(创客)团队由入驻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统一组织办理。

第十一条  通过审核的科技服务机构,登录威海市科技云平台填报开展的科技服务事项,经区市(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列入创新券支持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通过威海市科技云平台订购科技服务机构提供的科技服务,生成带创新券编号的线上服务订单;双方签订正式科技服务合同,并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检验检测服务类除外),开展科技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对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购买科技服务(高企培育服务类除外)发生的费用,创新券给予20%的补助,获得高企认定的企业不单独申请高企培育类创新券补助,按照高企认定奖励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企业或创业(创客)团队每年度累计申请补助额,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超过30万元、千帆计划入库企业不超过20万元、其他企业或团队不超过10万元。被认定为冲击新目标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的,每被认定一个类别,追加10万元申请额度,累计追加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开放共享各类创新资源,积极提供各类科技服务。对市内科技服务机构,按符合兑现条件的服务合同额的5%给予后补助,对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的机构,所服务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10家以内(含)按每家1万元、10家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每家1.2万元给予补助。同一科技服务机构,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根据开放共享及提供科技服务情况,对市内综合评价优秀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资金奖励。同一科技服务机构每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孵化器、产业园区等采用融资形式租赁通用性、专业性的科研仪器设施,纳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给予租赁费用10%的补助或对外提供研发测试服务费用20%的补助(二者取较小额度),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科技服务活动完成后,须在一年内申请创新券兑现,逾期不予受理。时间计算以服务合同约定完成时间为基准。如合同提前完成,可提前申请兑现。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每年度分批次组织创新券兑现工作,负责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终审(包括复核、征信查询等),经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依据《威海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创新券资助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有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已兑现和补助奖励资金。不良信用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或者取消创新券使用资格或创新券服务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19年1月18日至2024年1月17日。原《威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威科规字〔2016〕28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 《威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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