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85月,乐山市财政局会同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乐山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乐市财政企〔201822号,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依法组织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乐山市政府办公室于2012年印发《乐山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乐府办发〔201225号),有效期为5年,目前已到期。为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规范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根据《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省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总体对《办法》的适用范围、收益的定义、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说明,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企业的职责;二是明确市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标准;三是对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申报、审核解缴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四是强化监管,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依照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三、《办法》适用范围?

答:《办法》适用于市级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称为市级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市政府及其机构、部门所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四、《办法》对市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标准作了哪些规定?

答:市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标准主要包括五项内容:一是市级国有独资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税后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上缴;二是市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上缴;三是市级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和市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全额上缴;四是市级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市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余额全额上缴;五是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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