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自2013起,国家陆续出台有关在科技计划中开展科技报告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具体包括:2013年科技部印发《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2013〕613号),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2016年科技部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2017年6月科技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地方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通知》(国科办创〔2017〕47号)。文件要求各地方要在2017年底前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启动科技报告收集加工工作,2018年6月底前建成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并与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我市于2017年印发了《青岛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青科规〔2017〕12号)(简称《办法》),为加快推进科技报告制度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工作中科技报告制度管理和组织经验不断积累,为更好的发挥科技报告制度的作用,借鉴广东、江苏、浙江等地区的先进经验做法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新的《办法》。
二、主要内容《办法》分为总则、职责分工、工作要求及流程、共享使用、附则等五章22条,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部分,包括第一章3条内容,主要阐述制定依据、科技报告概念、适用范围等。其中:第一条明确本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第二条明确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的特种科技文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第三条规定科技报告制度适用于由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奖励补助类项目除外。
2.职责分工,包括第二章6条内容,主要阐述科技报告组织管理体系、工作机制。其中:第四条明确科技报告组织管理体系由市科技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报告管理机构组成。第五条明确市科技局工作职责,主要包括:负责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对各相关处室进行了职责划分。第六条明确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职责,主要包括在项目立项、年度和中期检查、验收过程中执行科技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第七条明确委托市信息院承担科技报告收藏和管理等工作。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强调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制度,按规定及时呈交科技报告,对内容和数据真实性负责。
3.工作要求及流程,包括第三章6条内容,其中:第十条明确了呈交科技报告的类型和时间节点。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分别明确市科技局相关职能处室、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在各环节中的任务要求。第十五条是信用管理,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将相关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纳入科技计划失信行为记录管理。
4.共享使用,包括第四章5条内容,明确科技报告共享使用原则、内容及权益等相关规定。其中:第十六条提出科技报告向社会开放共享按照公开与受控使用相结合原则实施。第十七条明确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内容,不同用户有不同使用权限。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对科技报告延期公开、涉密科技报告管理、科技报告使用等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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