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阳区促进创投风投发展的
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城阳区促进创投风投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9日
城阳区促进创投风投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21〕14号),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阳光城阳2.0”建设为总抓手,优化创投风投发展环境,助力创新创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我区加快建设青岛中央活力区、幸福新城阳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发挥创投风投引导作用,着力培育引进一批规模大、管理规范、行业影响力强的基金机构,培育创投风投产业发展集群,形成政府引导基金为引导、社会创投风投资本为主体、境外创投风投资本为补充的创投资本多元化格局。到2025年,实现区政府股权引导基金规模达20亿元,基金投资区内企业1000家以上,设立基金300只以上,基金规模1500亿元以上。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创投风投集聚发展
1.对在我区新注册或增资,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区的创投风投机构,在其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且实缴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后,按照实缴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对实缴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特大型创投风投机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含按照上述政策已获得奖励金额)奖励。对在我区落户的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创投风投机构,经区政府研究给予专门奖励。对在我区落户的创投风投机构并且在我区有实际运营机构和常驻办公人员的,由落户街道办事处提供办公场所。
2.将在我区注册的创投风投机构产生的市区两级税收分享部分,全部统筹用于扶持创投风投机构发展。
(二)加大投资支持力度促进创投风投对接实体经济
注册在我区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我区非上市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设上限。注册在区外的创投风投机构直接投资于我区非上市实体企业,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0.2%给予基金管理人奖励,奖励金额不设上限。
(三)鼓励创投风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
注册在我区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我区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和人才企业,且持股超过一定期限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创投风投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鼓励创投风投机构跟投我区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和“人才金”投资项目。
(四)奖励基金管理人激发创投风投投资市场活力
注册在我区的基金管理人,其所管理的基金投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战略的区内非上市企业三年以上并形成实体产业的,上述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内部收益率(IRR)超过12%,按投资总额给予基金管理人3%的管理奖励,最高500万元。
(五)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
设立区政府股权引导基金,做大做强区创投风投中心,打造创投风投聚集地。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力度。鼓励区政府股权引导基金围绕我区重点发展产业链设立细分行业子基金,同时加快直投功能,培育我区高科技产业,加快基金和项目落地。区政府股权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区企业的资金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
(六)放宽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我区企业的认定标准
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区政府股权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我区企业:
1.直接投资我区企业的;
2.投资的区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区已有企业的;
3.投资的区外企业在我区投资设立新企业的;
4.为我区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5.为支持我区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投资到我区企业在区外控股子公司的;
6.基金管理人(含母基金所投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我区企业或为我区引进落地的企业;
7.与基金管理人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或基金新增投资我区企业或为我区引进落地的企业;
8.其他可认定为投资我区企业的。
(七)加大政府引导基金奖励力度
我区政府股权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将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外地企业引入我区注册经营的,按基金对该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我区政府股权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工商注册2年内,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50%的,最高奖励100万元,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的,最高奖励200万元;基金投资期结束后,投资我区企业比例在75%以上的,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仅限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在我区地域注册的情况。
(八)完善政府引导基金让利机制
1.我区政府股权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社会出资人可以按照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享受该项政策时,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我区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如为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的基金需同时满足对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60%。
2.我区政府股权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清算退出时,整体年化收益率超出清算年度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引导基金对基金投资我区辖区内企业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50%给予让利,若基金在工商注册1年内投资我区辖区内企业,引导基金让渡相应额度的全部超额收益,其中不少于50%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基金投资我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引导基金可按照基金投资该项目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60%给予让利;对主投我区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企业的基金,引导基金可按照基金投资我区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企业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70%给予让利。仅限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在我区地域注册的情况。申请引导基金让利的,与本政策其他奖励条款就高享受。
(九)加大对创投风投高管人才奖励扶持
经认定的创投风投机构高管人才(每家创投风投机构申报人数不超过10人,年薪超过60万元高管不受10人限制),按照其个人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可申请给予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待遇,对其在生活、创业、科技项目对接等方面提供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投风投高管人才参加山东省、青岛市人才工程评选。
(十)营造优质的市场化、法治化环境
1.建立区创投风投服务专班,配备专业人员,在创投风投机构落户、发展、政策兑现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区政府搭建路演对接平台,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街道要开放企业资源和项目资源,为创投风投机构与企业交流合作提供服务。
2.支持各类创投风投平台及专业化中介机构发展,对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举办的路演、专业论坛等活动,促进项目对接落地成效突出的,每次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四、说明事项
1.本意见所适用的创投风投机构,要求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须在城阳区,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2.同一机构符合上级、区政府其他文件优惠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可按最优政策条款执行。
3.享受我区各类扶持政策的创投风投机构,应承诺10年内不得迁出;迁出的,须退还相关扶持奖励。享受本意见扶持奖励的机构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奖励的,须返还已获得的扶持奖励。本意见规定的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的,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扶持奖励,已获得扶持奖励的,须返还奖励及补贴。
4.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阳区促进创投风投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青城政发〔2019〕20号)同时废止。政策措施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