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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生物质废物堆肥处理技术的进步,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物质废物堆肥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随着我国大力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厨余垃圾分出数量和品质逐步提高,以及生活
污水处理厂污泥、园林垃圾、农业废物的资源化利用需求持续增加,生物质废物堆肥处理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为维持作物高产,我国长期存在化肥超量使用现象。按有效植物养分计,我国化肥与有机肥施用比例约 3:1;而国内外研究普遍认为该比例为 1:1 的情况下才能长期维持农田的肥力。为促进有机肥使用,维护农田生产力,我国已启动相关行动,引导和推动有机肥替代化肥。据测算,生物质废物堆肥远期需求可达 3亿吨/年。同时,全生命周期评价结果显示堆肥处理技术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远低于填埋、焚烧,是一种低碳的生物质废物处理技术。
现有对生物质废物堆肥污染控制的相关规定分散于数十个国家与行业标准,指标也不尽统一。为规范生物质废物堆肥过程的污染控制,防治资源化利用过程的二次污染,指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急需制定《生物质废物堆肥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采用堆肥方式处理的生物质废物收集、贮存、运输、预处理和发酵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收集、贮存、运输污染控制要求,预处理和发酵过程污染控制要求,环境监测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共 8 章,以及 3 个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 4284 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33891 绿化用有机基质;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CJJ 52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NY/T 525 有机肥料。
收集、贮存、运输污染控制要求:
1.采用堆肥方式进行处理的生物质废物,宜在源头进行分类收集。
2.在生物质废物的贮存、运输过程中,应根据其类型采取适当的密闭措施,避免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发生废物撒落、气味泄漏和液体滴漏。
3.生物质废物的贮存装置应能有效收集装置内的气体和沥滤液。贮存装置内收集的气体应进行脱臭处理;在不影响发酵效果的条件下,可将沥滤液作为堆肥原料进入发酵装置处理。
4.生物质废物卸料场所地面应做防渗处理,无阻水、存水缺陷。
环境监测要求:
1.生物质废物堆肥设施所有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自行监测的规定及本标准的要求,对生物质废物堆肥过程进行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设施所有者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可自行进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监测。
2.生物质废物堆肥过程的监测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a)生物质废物堆肥过程的臭气监测采样应按照 GB/T 16157、HJ 732 规定的方法进行,并符合 HJ/T 397 的要求。
b)生物质废物堆肥过程的废水监测采样应按照 HJ/T 91 规定的方法进行。
c)生物质废物堆肥的原料和产物的监测采样应按照 HJ/T 20 的方法进行,测试方法除已有标准规定的外,可参见附录 A、B、C。
3.生物质废物堆肥设施污染物监测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a)生物质废物堆肥设施臭气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月 1 次。
b)生物质废物堆肥设施废水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月 1 次。
c)生物质废物堆肥处理原料和产物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月 1 次。
d)对第 6.6 条中指标的监测,应按照堆肥产物生产量进行,每生产 500 吨采样检测 1次,每月生产量不足 500 吨的,应至少每月采样检测 1 次。
环境管理要求:
1.生物质废物堆肥设施所有者应设置专门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负责生物质废物堆肥过程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2.应建立污染预防机制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度。
3.应对生物质废物堆肥过程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物质废物的污染特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环境应急处理等。
4.生物质废物堆肥设施运行期间,应建立运行状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运行管理情况,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原料接收情况、进入发酵装置情况、设施运行参数和环境监测数据等。运行情况记录簿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
本标准适用于生物质废物堆肥处理的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和发酵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为生物质废物堆肥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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