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能力测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能力测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明确要求,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董监高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专业能力水平,以此带动行业从业人员整体水平的提升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能力测试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二、适用对象及原则

《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的董监高人员,本办法所称董监高人员是指符合监管要求并完成监管备案的人员。董监高履职能力测试工作遵循“统一组织、统一题库、公开公平、持续监管”原则。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董监高人员履职能力测试工作,区县金融管理部门、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协助配合。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条。第一章是总则,说明了制定的目的、适用对象、实施机关、基本原则等;第二章是测试内容及形式,主要对测试内容、测试题库、测试平台、测试形式、抽测重点和测试延伸进行了规定;第三章是测试组织实施,规定了组织管理、时间安排、测试程序、资料归档和测试纪律等内容;第四章是测试结果运用,包括了测试结果、适当披露、监管措施等内容;第五章是附则。

四、核心举措

一是董监高履职能力测试内容,主要涵盖经济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经济金融基础知识、融资担保行业监管规定、普惠金融政策、党风廉政及金融反腐等五个部分。二是董监高履职能力测试形式,每年组织一次,可采取集中测试和自主测试两种方式进行,实现董监高人员每年全覆盖。市金融监管局可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抽取集中测试人员,重点抽取对象为新任职的董监高人员,年度监管评价较低、监管发现问题较多、风险较大、信访投诉较多融资担保公司的董监高人员。三是测试结果适度公开。根据监管需要将测试结果向融资担保行业、任职机构、区县金融管理部门、主要股东、主管部门等公开。四是差异化监管。对年度测试(含补测)不合格的人员,可以采取约谈其任职机构及本人、连续两个年度测试不合格的人员建议其所在任职机构对其进行调整、加大对其任职机构的现场检查频率、将测试结果与机构的年度评价挂钩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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