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遂宁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复函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遂宁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复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局关于征求《遂宁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收悉,现将修改意见反馈如下:

一、用语修改建议

一是建议第四条增加“污泥利用单位,是指从污泥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单位。

二是建议将污泥处置单位定义修改为“污泥处置单位是指将污泥焚烧和用其他改变污泥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污泥数量、缩小污泥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或者将污泥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大单位。

修改理由: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用语表述:(八)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九)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二、职能职责修改建议

建议将市城管执法局的职能职责修改为:“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污泥处置违法行为查处的指导督促,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修改理由:一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遂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05]100号)文件,市城管执法局行使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是市城区,各县(市)城管执法领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行政执法权在各县(市)政府,市城管执法局对各县(市)综合执法局只有查处污泥处理处置违法行为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职责。二是根据遂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三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的通知》(遂市编发〔2008〕19号)、中共遂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城管执法局船山区分局职责及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遂编发〔2020〕41号)、中共遂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园区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职责分工的通知》(遂城管函〔2020〕25号)文件精神,关于市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领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行政执法权已经划转各区(市直园区),市城管执法局对各区(市直园区)执法分局只有查处污泥处理处置违法行为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职责,同时对各区(市直园区)执法分局在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三、监督管理建议

建议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污泥的产生、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检查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对环境评价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不到位,对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及非法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违法处置污泥等违法行为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移交违法线索,情节严重的,应报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生态环保、城管(综合)执法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接到移交线索后,应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修改理由: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应该按照职能职责规定履行行政检查权。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三定方案规定只有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执法检查、强制等职权。

此复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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