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武隆区“三社”融合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及贷款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重庆市武隆区金融服务中心
2021年6月9日
重庆市武隆区“三社”融合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及贷款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供销社综合改革,探索形成适应新时代服务“三农”的供销社、合作社、信用社(区涉农银行)“三社”融合发展机制,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保障“三社”融合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高效、规范使用,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三社”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67号)、《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社”融合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及贷款贴息资金是指由区政府设立的,由区涉农银行为武隆区“三社”融合发展提供信贷支持资金,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本金提供风险补偿和对符合条件的逾期贷款提供过渡性代偿,属于政府增信措施。
第三条 申请“三社”融合信贷风险补偿金的条件。
(一)对象及范围。“三社”融合贷款的对象包括辖区内从事符合我区农业发展方向的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有限公司)。
(二)抵质押物。“三社”融合贷款的抵质押物应为“三农”独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居民房屋产权;农旅融合接待设施;农业产业链条延伸企业拥有的厂房、机器设备、股权、知识产权、动产、仓单、应收账款等。鼓励银行发放“三社”融合发展“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
(三)利率。“三社”融合贷款的利率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抵质押类贷款,贷款利率按人行最新公布LPR利率加180BP执行;信用类贷款,贷款利率按人行最新公布LPR利率加260BP执行。
(四)期限。“三社”融合贷款授信期限为一年(含)以上、三年(含)以下。
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的前提下,须经区供销合作社备案同意后通知拟放贷银行。
第四条 本风险补偿金按照“政府主导、自愿申请、风险共担、合规审批、三社融合”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是由武隆区政府划拨专项资金建立的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贷款融资的风险补偿资金,区政府安排武隆区供销合作社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部门,并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 辖区内合作涉农银行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设立的风险补偿金与我区另行设立的其他风险补偿金,专业合作社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设立的贴息资金与我区另行设立的其他贴息资金。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的设立
第七条 全区设立300万元“三社”融合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服务“三社”融合发展银行机构的贷款风险补偿。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按年度核算,滚存使用,控制在总额范围内。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由区“三社”融合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区供销合作社牵头,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人行武隆支行、武隆银保监管组、合作涉农银行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三社”融合信贷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
(一)专户储存。区供销合作社开设风险补偿金账户,由区财政局实存入风险补偿金账户,首期规模150万元;合作涉农银行根据存入账户的风险补偿金金额按照10倍放大授信金额。区供销合作社会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人行武隆支行、武隆银保监管组、合作涉农银行共同管理风险补偿金专户。
(二)动态管理。实行每半年调整一次,根据合作涉农银行6月末、12月末的“三社”融合信贷余额,对实存账户的风险补偿金进行动态调整,对达不到放大比例的专户,按减少的额度10:1比例调减风险补偿金;对超过放大比例的专户,按增加的额度10:1比例调增风险补偿金。
(三)合作涉农银行要建立“三社”融合贷款的台帐,对“三社”融合贷款的发放、收回进行逐个企业登记,次月10日前报区供销合作社、区金融服务中心、人行武隆支行和武隆银保监管组备查。
(四)区供销合作社与合作涉农银行签署风险补偿金存放协议。
第十一条 合作涉农银行针对“三社”融合贷款自贷款本金逾期90日起,根据本办法向区供销合作社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区“三社”融合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于10个工作日内启动风险补偿程序。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标准。
(一)合作涉农银行发放“三社”融合贷款有抵质押物且不引入融资性担保的,抵质押物应符合合作涉农银行要求准入,风险补偿分摊比例为贷款本金损失的5:5(即政府承担损失50%、银行承担损失50%)。单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有限公司)贷款总额度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
(二)合作涉农银行发放“三社”融合“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的,风险补偿分摊比例为贷款本金损失的5:5(即政府承担损失50%、银行承担损失50%);单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有限公司)信用贷款总额度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
(三)单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有限公司)贷款损失补偿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合作涉农银行风险补偿金申报程序。
(一)申请风险补偿金的银行机构需填报《武隆区“三社”融合信贷风险补偿金审批表》,并提交贷款等资料的复印件作为附件,区供销合作社负责受理。
(二)区供销合作社负责召集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人行武隆支行、武隆银保监管组等单位开展调查核实;各单位在《武隆区“三社”融合信贷风险补偿金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
(三)按照程序对《武隆区“三社”融合信贷风险补偿金审批表》进行报批。
(四)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领导审批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核准的额度从相关银行风险补偿金专户将风险补偿金拨付给受偿银行机构,同时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银行的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十四条 在实施风险补偿金代偿后,合作涉农银行对逾期贷款有继续依法追偿、催收的义务。追索回的资金或借款人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银行机构追偿产生的费用后,按照之前的代偿比例进行再分配。
第十五条 合作涉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有限公司)合谋骗取风险补偿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金;取消该银行机构的贷款风险补偿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利息逾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有限公司)惩戒措施。在贷款未到期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有限公司)未按期向银行支付利息的,银行机构在企业利息逾期10日后向区供销合作社提交“利息逾期企业”名单,区供销合作社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依法依规暂停“利息逾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有限公司)”的财政性补助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待该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有限公司)向银行补交利息并重新按期支付利息三个月后,该“利息逾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有限公司)”相应的财政性补助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才可以重新启动。
第十七条 贷款逾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有限公司)惩戒措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有限公司)贷款到期后没有归还本息的,银行机构依法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将判决确定的“贷款逾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有限公司)及法人、股东”纳入武隆区失信“黑名单”对外发布,同时区财政局依法依规停止“贷款逾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有限公司)及法人、股东”的财政性补助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贷款逾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有限公司)及法人、股东”同时也失去政府项目招投标参与资格。“贷款逾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有限公司)及法人、股东”偿还完贷款本息、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向区供销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分管区领导批示,提前撤销其失信“黑名单”,取得重新申请财政性补助资金、其他政策性资金以及重新获得政府项目招投标参与资格。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设立
第十八条 区财政对合作涉农银行发放的“三社”融合贷款、重庆市供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放的农民合作社小额贷款,且按合同约定使用、按期归还本息的农民合作社、基层供销社(有限公司)支付的利息予以部分贴息,对未按期归还本息的不予贴息。
第十九条 贴息补助资金按贷款单位上年度贷款金额据实核算、先支后补,按照贷款的实际使用时间,次年予以兑现,按照贷款实际发生利息的50%予以贴息补助。
第五章 贴息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贴息补助资金由区供销合作社收集贴息申报资料,会同区财政局提出贴息方案,报区政府分管供销工作的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同意后予以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贴息项目申报条件。贴息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贴息项目申报主体应当是符合我区农业发展方向的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有限公司)。
(二)贷款10万元及以上,同笔贷款连续贴息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贴息项目的贷款用途必须是用于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审核。区供销合作社、区财政局对申报贴息项目经营主体的银行利息结算回单、贷款是否用于农业建设项目或多部门申报财政贴息资金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时须由申请贴息企业提供原始的贷款合同、银行利息结算单、账册报表以及能证明贷款用途的佐证材料,用于审核后退回。
第六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成立武隆区“三社”融合信贷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供销的副区长任组长,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扶贫办、区林业局、区供销合作社、区金融服务中心、区畜牧发展中心、人行武隆支行、武隆银保监管组、合作涉农银行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供销合作社,由区供销合作社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供销合作社: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收集统计“三社”融合信贷融资需求,并转交合作涉农银行;受理辖区内银行机构“三社”融合信贷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的申请及贴息资金的申报,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实地调查核实;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设立并管理风险补偿资金池,安排贴息资金;参与风险补偿和贴息资金兑付的调查核实工作;按区政府领导批示划拨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对风险补偿金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
涉农部门:负责收集统计本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有限公司)在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以及农业产业链条延伸的各类融资需求,报送区金融服务中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行武隆支行、武隆银保监管组:负责督促合作涉农银行“三社”融合贷款发放的合规性、真实性;参与风险补偿的调查核实工作;规范引导合作涉农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增加“三社”融合信贷规模;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合作涉农银行:负责“三社”融合贷款的核实和发放,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贷款发放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街道)职责:负责收集统计辖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有限公司)在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以及农业产业链条延伸的各类融资需求,报送区供销合作社;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供销合作社、区金融服务中心、人行武隆支行、武隆银保监管组负责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风险补偿金政策真正落实。同时,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金融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区供销合作社、人行武隆支行、武隆银保监管组对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武隆区“三社”融合信贷风险补偿金审批表
2.武隆区“三社”融合发展融资需求统计表
3.武隆区“三社”融合贷款备案表
4.武隆区“三社”融合发展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
5.武隆区“三社”融合发展企业贷款情况审核表
6.武隆区“三社”融合贷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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