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规资规范〔2020〕4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
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重要性
随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的不断推进,我市矿山生态修复面临的财政投入压力大、市场化机制尚未健全、缺乏社会资本投入激励政策、存量建设用地盘活难等问题,已成为制约矿山生态修复的瓶颈。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重要性,合理利用相关激励政策,有序推进我市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二、准确把握政策导向,有效推动矿区土地综合利用
(一)坚持规划引领,促进矿区土地合理开发利用
矿区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各区县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水则水、宜留则留”原则,合理确定矿区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现有空间规划的衔接协同,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转发的函》(渝规资函〔2019〕206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单个或集中连片多个矿区为单元,组织编制矿区生态保护修复详细规划,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补充,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在“四山”区域确需利用且具备建设条件的矿区,应严格按照我市“四山”管制相关规定,经过充分论证,编制矿区生态保护修复详细规划,明确各管控区准入功能、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及其他专项控制要求,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支持矿山土地综合利用
为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具备经营性用地条件的历史遗留矿山集体建设用地,可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的相关规定,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盘活在建矿山存量建设用地
正在开采的矿山企业将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投资主体修复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参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复垦指标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3号)申请地票交易。按“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矿山企业自行修复的,地票收益归该矿山企业;委托其他投资主体修复的,地票收益按双方约定执行。
(四)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
矿山生态修复中,为消除安全隐患确需采取削坡减荷产生的废弃土石料及原遗留废弃土石料,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矿山废弃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生态修复方案,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后自行组织实施,或将矿山废弃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生态修复方案通过区县公共交易平台公开招投标,确定社会投资主体组织实施。
三、强化组织保障,有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一)强化基础数据调查
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历史遗留矿山和在建矿山现状调查,摸底数、明地类、确权属,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水则水、宜留则留”原则分类落实矿区修复利用方向,有序推进矿区生态修复,实现矿区的土地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
(二)强化监管
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测绘、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矿山生态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加强诚信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严格把控修复后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严防重金属污染,将土壤环境质量检测报告作为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验收,以及土地出让、出租利用审查要件;严格矿山废弃土石料利用方案实施全过程监管,坚决防止“以采代治”等违规违法问题发生。
(三)强化宣传
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政府公众网、微信公众号、报刊杂志等强化政策宣传,吸引社会多方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引导在建矿山结合政策积极推进“边开采、边治理”,实现矿山绿色发展之路。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26日
附件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
自然资规〔2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解决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按照党的十九大“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政策激励,吸引各方投入,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制定本意见。
一、据实核定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据实调查矿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合法性。对已有因采矿塌陷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核实并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报自然资源部核定后,可以变更为其他类型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涉及耕地的据实统筹进行核减,其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进行调整补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耕地核减不免除造成塌陷责任人的法定应尽义务。
二、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引领
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历史遗留矿山和正在开采矿山的废弃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和开发潜力、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水资源平衡状况、地质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修复适宜性等,尊重土地权利人意见,结合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需求,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水则水、宜留则留原则,合理确定矿区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化国土利用格局,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
三、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
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可由地方政府整体修复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以公开竞争方式分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并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土地出让合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作为国有农用地的,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双方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
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四、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
各地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发展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产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土地使用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
五、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
各地将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其中,正在开采的矿山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
六、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
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各区县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要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按“一矿一策”原则同步编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七、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方、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特别要确保矿山修复形成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质量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确保对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在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之前,不得调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加强对涉及废弃土石料处置项目的监管,防止各类违规违法问题的发生。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政策问题,及时向部报告。
本文件有效期5年。
自然资源部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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