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资助困难居民参加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资助困难居民参加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攀医保〔2021〕58号),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四川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川民发〔2017〕118 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医保发〔2021〕14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攀府发〔2017〕41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印发此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确定资助参保对象。
资助参保对象限定了人员范围,是指截至2021年8月31日,由我市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认定的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条件的困难居民,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已稳定脱贫人口、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下同)和一般残疾人员(三、四级,下同)。
(二)落实资助资金来源。
残疾人资助参保资金由县(区)财政预算落实,其他人员资助参保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负担。
(三)明确资助参保标准。
依据国家医保局等七部门《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统筹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确定我市困难居民资助标准如下:
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残联部门认定的一般残疾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中的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下同),按城乡居民一档缴费标准(含补充医疗保险费,下同)全额资助参保。
2.残联部门认定的重度残疾人员(除学生儿童外)按二 档缴费标准(含补充医疗保险费,下同)全额资助参保。
3.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 返贫监测对象和已稳定脱贫人口,按城乡居民一档缴费标准的75%定额资助参保。
其中,按一档缴费标准资助参保的人员可选择二档缴费标准参保,超过规定资助标准的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四)确定资助参保优先级别。
1.残联部门认定的重度残疾人员同时具备民政部门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其他身份的,按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资助参保。
2.残联部门认定的一般残疾人员,同时具备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身份的,按特困人员身份资助参保;残联部门认定的一般残疾人员,同时具备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已稳定脱贫人口身份的,按一般残疾人员身份资助参保。
3.同时具备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身份的,按民 政部门认定身份资助参保。
(五)交换部门数据时间节点。
1.市民政、乡村振兴、残联部门组织县(区)对口部门梳理截至2021年8月31日前资助参保对象身份信息,并于9月10日前提供给同级医保部门。各类资助参保对象若有 2021年12 月31日前死亡的,认定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医保部门提供核减资助参保名单,同级医保部门及时进行核减。
2.市医保局应于9月15日前与市税务局完成资助参保 人员信息交换、身份标识推送工作及系统资助参保对象身份标识核对工作。
3.税务部门以医保部门推送的资助参保对象身份标识进行征收。8月31日之前已认定但由于数据交换不及时导致全额缴费的,由属地相关部门负责资助参保政策的落实,通知缴费人到税务部门退费。税务部门以缴费人已缴金额、资助标准及系统中医保部门推送的身份标识作为退费依据。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4日
链接:《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攀枝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攀枝花市民政局攀枝花市乡村振兴局攀枝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资助困难居民参加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