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钢城市监行处字〔2021〕56号
当事人:济南市钢城区乐福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17MA********
负责人:李庆纲
住所:钢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社区
身份证号码:371203************
联系电话:18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钢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卞家泉社区********号
2021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济南12345承办单(工单编号:210823221054029601)显示“2021年8月23日在钢城区永兴路与南外环交叉路口北侧300米的乐福超市购买的清源方便面,发现属于过期食品,认为不合理,要求给予赔偿。希望相关单位落实处理,请处理并回复来电人。”
2021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在该单位正常使用的营业场所货架上存放有红烧牛肉味方便面(生产者:青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及批号:2021020347312,保质期6个月)15袋,老母鸡汤味方便面(生产者:青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及批号:2021020247121,保质期6个月)11袋,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并下达执法文书(钢城市监食查扣[2021]28号)。
2021年8月30日,我局依法立案进行调查。
2021年9月3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者李庆纲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8月23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红烧牛肉味方便面2袋,于2021年8月30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红烧牛肉味方便面15袋、老母鸡汤味方便面11袋,购进价格1.13元/袋,销售价格1.5元/袋。按销售价格计算该案货值金额42元,违法所得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该案的线索为投诉举报。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①经营场所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红烧牛肉味方便面15袋、老母鸡汤味方便面11袋;②执法人员经审批后当场予以扣押。
3.询问笔录,证明①当事人承认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②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材料及购进票据;③经以上确定涉案货值金额42元,违法所得3元。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合法有效。
5.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6.李庆纲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负责人李庆纲身份。
2021年9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钢城市监食罚告〔2021〕3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较小,社会危害轻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如下:
1.没收被我局扣押的红烧牛肉味方便面15袋、老母鸡汤味方便面11袋。
2.没收违法所得3元(大写:叁元整)。
3.并处罚款计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5003元(大写:伍仟零叁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分行钢城支行(钢城区友谊大街16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钢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者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钢城区(或历城区、章丘区、莱芜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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