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牺牲人员牺牲情节的描述和有关证明材料 | 烈士申报 3700001024011 | 1.【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3月修订)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 |
烈士生前所在单位 | 咨询电话:3318099 | |
2 | 其他当事人或目击者证明材料 | 烈士申报 3700001024011 | 1.【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3月修订)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 |
相关人员 |
咨询电话:3318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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