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征求意见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323)包含钨钼冶炼(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3231)、稀土金属冶炼(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3232)、其他稀有金属冶炼(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3239)行业。
 
  我国涉及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监测要求的标准规范,包括排放标准、行业规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等,这些标准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监测项目、监测技术提出了要求,但是由于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相对笼统,因此排污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仍面临着诸多疑问,包括如何结合企业自身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等。
 
  标准编制组通过现场调研、网上公开信息查询等方式,对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现状进行调研,调研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现状、工艺特征、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监测手段、信息公开等。结果显示,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监测方案的规范性有待提高。
 
  因此,为解决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有必要制定《指南》,将稀有稀土金属冶炼行业自行监测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提出了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 26451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62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根据污染物排放状况分析和《总则》原则,并对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HJ 1125—2020),梳理出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的有组织废气污染源和排放口类型。以产排污环节对应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监测点位统一为“排气筒”,监测指标涵盖所对应的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为核算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染物指标监测的同时必须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根据稀有稀土冶炼排污单位的无组织废气排放特征并兼顾对排污单位周围敏感点的影响,结合《总则》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及控制的要求,对废气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点位和监测指标进行了明确。
 
  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为企业边界,监测指标根据有组织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并兼顾对排污单位周围敏感点的影响确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323)属于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为《总则》中界定的无组织废气排放较重的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每季度开展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对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各工序噪声源进行了梳理,为排污单位进行厂界环境噪声监测布点提供依据。根据《总则》要求,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应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数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本《指南》是在《总则》的指导下,根据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监测方案制定和信息记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具体化和细化,对于各行业通用的内容未在本标准中进行说明,但对于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同样适用,因此除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其他按《总则》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 3231 钨钼冶炼、3232 稀土金属冶炼、3239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属于 3239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的钽、铌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内容和要求适用本标准;锆、铍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内容和要求参照本标准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环规辐射〔2018〕1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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