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目的和依据。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范围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38号)要求,为持续推进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助力脱贫攻坚全面收官。
2.新增大病专项救治病种。在原有30个大病专项救治病种的基础上,新增膀胱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等3个病种。届时,全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共计33种。
3.新增大病救治定点医院。膀胱癌和肾癌大病专项救治定点医院原则设置在区县级医院,重性精神疾病由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辖区内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中确定。区县辖区内医院不具备救治条件的,可按就近或按照分级诊疗原则将患者转诊至有救治能力的大病专项救治定点医院集中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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